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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搞好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初探
長期以來,我國人事制度是由政策與行政文件相結合而建立起來的,調整人事關系也主要依靠政策與依據(jù)政策形成的人事行政文件,幾乎沒有一個完整的人事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人事爭議涉及到人事管理制度以及整個人事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人事爭議處理是現(xiàn)行人事制度與人事工作中不可回避的重要事項。正確認識人事爭議仲裁的特征、原則、受案范圍及一般程序,在社會轉型期內,及時、公平、合理、合法地處理好人事爭議,對推進人事制度改革、促進社會穩(wěn)定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一些地區(qū)在人事爭議仲裁過程中都普遍存在把握原則不夠,對受案范圍模糊不清等一系列問題,下面本文就這一系列問題作些粗淺探討。
一、人事爭議仲裁的三個特征
廣義地說,人事爭議是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的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錄用、聘用、職務任免、福利待遇、工資調整、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人事管理事項所引發(fā)。人事管理行為侵害相對人權益所引起的爭議和糾紛。簡而言之,人事爭議是指在人事管理過程中,人事關系主體雙方因實現(xiàn)權利、履行義務而產(chǎn)生的爭議。人事爭議仲裁就是仲裁機構居中對人事爭議進行裁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一是單方申請,雙方地位平等。人事爭議發(fā)生后,只要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爭議事項在仲裁機構的受理范圍內,仲裁機構都應當受理;對方不提交答辯書或者不出庭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二是機構獨立,一級仲裁。仲裁機構的相對獨立是保證仲裁公正性的基礎。機構的相對獨立,一方面是指仲裁委員會相對獨立于行政機關、依法獨立處理人事爭議,不受行政機關和個人的干預;另一方面是指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各仲裁委員會獨立開展工作,任何仲裁委員會都不能干預其他仲裁委員會對人事爭議的處理。一級仲裁就是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只能向原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而不能向其他仲裁委員會提出重新仲裁的申請。三是先行調解,及時裁決。調解和裁決是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的兩種方式,在調解和裁決關系的處理上,實行先行調解,及時裁決。先行調解主要是指調解是仲裁的前置程序,也就是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先調解,后裁決,不經(jīng)調解不能進入裁決程序。同時仲裁委員會要將調解貫穿于爭議處理的全過程,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力爭通過調解的辦法解決爭議。對調解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決,避免案件久調不決,使雙方權益不能及時得到維護。
二、人事爭議仲裁應把握的四個原則
一是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是指仲裁機構在處理人事爭議案件時,必須首先查清事實,取得與案件有關的證據(jù)材料,并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從而得出正確的結論,在此基礎上,以相關法律、政策作為區(qū)分是非的標準,公平、公正地處理好爭議案件。
二是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則。雖然一方為個人,一方為用人單位,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一旦進入仲裁程序,雙方當事人則依法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三是及時、公平、合理的原則。由于仲裁具有嚴格的時限要求,仲裁機構在接到仲裁申請后,應及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決定受理的案件,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及時做出處理決定。同時要做到公平合理地保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有偏袒任何一方的現(xiàn)象發(fā)生。
四是仲裁機構獨立辦案的原則。獨立辦案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具有獨立性,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干預。
三、正確把握人事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
根據(jù)《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guī)定》的規(guī)定,目前人事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的爭議;二是事業(yè)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三是企業(yè)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四是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
人事爭議仲裁的一般程序包括仲裁申請、受理、準備、調解、裁決等五個主要環(huán)節(jié)。
四、正確認識人事爭議仲裁的特殊性
人事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仲裁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在仲裁機構的設置、仲裁庭的組成和仲裁的程序都相似,但兩者不能相互包容和替代,人事爭議仲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是管理對象不同。勞動爭議仲裁主要調整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社會團體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fā)生的爭議,而人事爭議仲裁主要處理事業(yè)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及辭職、辭退發(fā)生的爭議;二是適用的實體法不同。勞動爭議仲裁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國家有關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而人事爭議仲裁適用的則主要是有關部門的規(guī)章和政策文件規(guī)定;三是設置機構和人員組成不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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