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暢談法律
江寧湯山作廠中學 初三(三) 黃亞男法律,已成為這個欣欣時代里共同的話題。
同學們是祖國的未來,國家的棟梁,父母的希望。在復雜的社會環(huán)境中,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識,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權益至關重要。有助于我們逐步提高知法,守法,用法的水平。規(guī)范行為,提高素質(zhì)。如果我們留心觀察就會發(fā)現(xiàn),再我們的身邊就有許多關系到法律的故事:
以前我們班里有一個叫王揚的學生,他的父母離異,而且都不愿撫養(yǎng)他,他只能跟隨年邁的奶奶一起生活,家庭條件非常不好,但從不跟同學說起。一次學校將組織學生秋游,班里只剩他一人沒交錢。但他卻不肯將原因告訴別人。鄰居小明知道后,向全班同學說了這位同學的家境,提議全班為他捐款。當小明把錢交給他時,沒想到他卻拒絕了,而且狠狠地瞪了小明一眼,低頭抽泣著沖出了教室。其實大家樂于助人,幫助同學的心是好的,但卻在無意之間侵犯了別人的隱私,對這位同學的心靈造成了不應有的傷害。王紅不愿意別人知道她家的情況,這是她的權利。小明不應當不經(jīng)過別人的同意就公開別人的隱私!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0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笨磥恚莆找欢ǖ姆沙WR還是非常必要的。將會使我們避免一些誤會,少一些遺憾甚至悔恨。有一次,我校的幾位同學去超市買東西,大家挑完商品正準備付款時,被保安攔住了。硬說他們偷了超市的東西,要搜身。周圍站了許多圍觀的人。保安強行翻看了這同學的口袋,結果什么也沒搜到。我們知道,超市的做法是錯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規(guī)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體!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還有一次,下課了,一位同學正在教室里哭,大家圍上來,關心的詢問得知他的手表放在鉛筆盒中。剛才他去廁所,回來后發(fā)現(xiàn)手表不見了。大家你一言我一語,都想為他出主意。同學們都做到尊重別人的人身權益,不侵犯人身自由。
從社會學意義上講,人雖然是一個個社會組織的成員,但仍然沒有擺脫我們首先是一個人,一個應當具有良心和道德、正義感的人這一事實本身。作為公民,我們每個人都要知法守法。如果人人遵紀守法,與法同行,那么世界將變得更加文明、美好。
學校是對青少年進行法制教育的重要陣地,也是人民法制觀念形成的啟蒙之所,能否把它落到實處,不但影響到一代人的健康成長,也影響到我國的法制進程,當然,也是解決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措施。
我們青少年是未來的開拓者,而法律就是一盞明燈,引導著我們前進!前進!
后記:現(xiàn)在的青少年法律意識淡薄,我們一定要增強法律意識,做一個知法,懂法,守法的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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