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甲 方: 身份證號:
甲方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
乙 方 : 身份證號:
乙方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
2010年12月2日13時,甲方的車號為XXXXXX的出租出停于新城子鎮(zhèn)南街路邊,乙方醉酒駕駛摩托車從新城子鎮(zhèn)南街由南往北行駛 ,撞至甲方出租出后,造成乙方右腿小腿骨折,甲方出租車后保險杠與尾燈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甲方立即將乙方送至新城子鎮(zhèn)醫(yī)院進行治療,后轉致永昌縣人民醫(yī)院,經確診為小腿骨折,再無其他傷勢。后經醫(yī)院治愈后于2010年12月14日出院,出院后經甲乙雙方協商,針對該起事故達成如下協議:對具體的賠償事項和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如下,雙方須謹遵恪守:
一、甲乙雙方在公正、公平、自愿的前提下進行調解,此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在協議履行完畢后均不得反悔。同時雙方鄭重承諾放棄向司法機關、其他有權管理機關提起訴訟、仲裁等一切救濟措施的權利。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乙方應賠償甲方各項損失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康復費、后續(xù)治療費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共計XXXXXXX元人民幣。本協議簽字時,本案糾紛即時完結,甲方與乙方即時再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雙方均認可且承諾以上賠償總額是自愿調解且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乙方承諾不再提起任何與本案相關的訴訟和仲裁,也放棄向司法機關提起針對本協議的任何訴訟權利,以后無論乙方身體發(fā)生任何變化,甲方均不再負任何法律責任。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損害賠償費用后,不得以賠償項目缺失、身體傷害嚴重、后續(xù)治療發(fā)生其它并發(fā)癥等所有理由,向乙方繼續(xù)索要賠償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取賠償。乙方不得以上述賠償項目多、賠償金額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賠償費用。
三、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損害賠償金時,必須同時將所有的醫(yī)療費用票據、病案材料、其他費用票據、各相關證件等全部交付給甲方,并保證票據材料的真實性。
四、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均是雙方共同協商議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雙方需在本協議書的每一頁下方簽字按右手食指手印。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雙方均承諾且確認本協議是合法、真實、不可解除、不可撤銷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護,是一次性解決雙方因交通事故所發(fā)生的法定各項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文書,雙方在協議中的承諾不能違背,如有違背,則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拾萬元。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留存于調解機關卷宗一份。三份均是協議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手。 乙方簽字(手。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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