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土地使用合同3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fā)揚,人們愈發(fā)重視合同,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jīng)過規(guī)定的方式。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土地使用合同3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土地使用合同 篇1
甲方(贈與人):XXXXXXXXXXXXXX
有效證件號碼:XXXXXXXXXXXXXX
乙方(受贈人):XXXXXXXXXXXXXX
有效證件號碼:XXXXXXXXXXXXXX
甲、乙雙方自XXX年XXX月份同居,并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日常生活起居,為甲方料理家務,乙方為此無法正常工作,作為報酬和補償,甲方愿將甲方出資購買的房屋產(chǎn)權(該房屋產(chǎn)權為:因乙方具備經(jīng)濟適用房購買的主體資格,因此該房用乙方的名義購買)贈與乙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chǎn)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產(chǎn)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產(chǎn)坐落于XXXXXXXXXXXXXXXXXXXXX,面積XXXXXX平方米;
(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房屋平面圖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若該房屋有土地使用權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甲方購買此房產(chǎn)所有費用由甲方單獨承擔,現(xiàn)經(jīng)協(xié)商,甲方愿將其擁有的該房屋所有產(chǎn)權贈與乙方。
第三條:甲方贈與乙方房屋產(chǎn)權,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該贈與行為不可撤銷,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本協(xié)議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
甲方(贈與人):X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
有效證件號碼:XXXXXXXXXXXXXX
乙方(受贈人):X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
有效證件號碼:XXXXXXXXXXXXXX
簽訂地點:XXXXXXXXXXXXXX
簽訂時間:XXXXXXXXXXXXXX
土地使用合同 篇2
滬房地( )出讓合同 第_____號
出讓方:上海市_____________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ㄒ韵潞喎Q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ㄒ韵潞喎Q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根據(jù)________府土用( )________號文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規(guī)定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依法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礦產(chǎn)、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塊,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積、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jīng)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為:_______________,出讓年限為_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_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資者,應根據(jù)國家外匯管理規(guī)定,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nèi)應每年向__________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5天內(nèi),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元),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60天內(nèi),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出讓金余額人民幣___________元。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出讓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繳納出讓金的,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未提出延期申請、提出延期申請未取得同意的、無特殊原因未按時付清等,應當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乙方無權請求返還已繳納的出讓金。
1.在本合同規(guī)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額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請但未取得同意,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3.經(jīng)同意延期支付出讓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額支付的。
第六條 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時的土地條件為以下第_________項的約定
1.現(xiàn)狀土地條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拆除及動遷,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狀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項,實施該地塊動遷補償安置或支付相應費用
1.乙方必須按照城市拆遷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完成該地塊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擔相應費用。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nèi),乙方應與___________簽訂《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并依約履行。乙方不按《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的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2.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nèi),乙方應當與___________簽訂《___________協(xié)議》,并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動遷補償安置等前期費用,如不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 乙方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總價后,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chǎn)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向房地產(chǎn)登記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在土地出讓年限內(nèi),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除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外,還應征得甲方的同意,并與甲方重新簽訂補充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并辦理房地產(chǎn)登記。
第十條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guī)劃設計權及調整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nèi),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條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權到期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fā)期限進行開發(fā)建設。超出《土地使用條件》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仍未開發(fā)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城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土地使用條件》3.2項的約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土地閑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出讓金,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chǎn)權證后,可以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甲方有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nèi),對出讓地塊的開發(fā)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
首次轉讓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設工程時,出讓地塊房屋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作量應達到《上海市房地產(chǎn)轉讓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乙方在未達到上款規(guī)定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受讓人名稱和受讓人的投資比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時,本合同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條 乙方在不改變受讓人投資比例的情況下,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成立開發(fā)建設本地塊項目公司的,應當與甲方簽訂補充合同,調整受讓人名稱。并可以該公司的名義辦理領、換房地產(chǎn)權證和房地產(chǎn)登記手續(xù)。
如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文件中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四條 甲方對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nèi)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報批。對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可根據(jù)該地塊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等獲得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繼續(xù)使用該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續(xù)期申請。甲方同意續(xù)期的,乙方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有償用地手續(xù),并與甲方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讓金。乙方未提出續(xù)期申請或申請未獲同意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或具有相應權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土地使用權,并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手續(xù)。
第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時,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乙方違反本合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本合同附件《上海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處理:
(一)向__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頁,以中文書寫。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為準。
本合同的金額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壹份提交房地產(chǎn)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正式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后可另行約定,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上海市___________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
現(xiàn)對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下稱《土地使用條件》)作如下規(guī)定:
一、 土地使用條件
乙方在出讓地塊范圍的開發(fā)、利用等行為,應符合以下條件。
1.1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1.3 建筑容積率:不大于_________萬平方米/公頃(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_________平方米)。
1.4 綠地率:不少于總面積的_________,且公共集中綠地面積不少于_________。
1.5 其他有關規(guī)劃參數(shù)以批準的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規(guī)劃文件為準(見附件)。
1.6 地塊內(nèi)建筑必須滿足《上海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2.1 本地塊項目建設涉及綠化、市容、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有關的事項,乙方應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guī)定。
2.2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yè)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通過、穿越其受讓地塊。受讓地塊上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因此受到損壞的,乙方有權依法向有關責任部門請求賠償。
2.3 乙方應保證政府公安、消防、救護等部門人員、車輛及器械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zhí)行公務時進入該地塊。
2.4 乙方在其受讓地塊上損害或破壞周圍環(huán)境和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三、建設管理要求
3.1 乙方應當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并在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條規(guī)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jīng)甲方同意外,自第3.1條規(guī)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1年仍未動工開發(fā)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不超過出讓金額20%的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但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的開發(fā)延遲除外。
3.3 乙方未經(jīng)許可不得占用出讓地塊范圍以外的土地。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的,必須按規(guī)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四、定標和立界
4.1 甲方根據(jù)標有座標點的用地紅線圖,在地塊各拐點埋設界樁,乙方應對界樁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界樁被移動或遭受破壞的,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申請重新測定及立界。
4.2 界樁丟失、移動、破壞的,乙方應支付重新測量、埋設界樁所需的各項費用。
五、市政設施及房屋拆遷要求
5.1 乙方須自行負責該地塊的市政設施配套事務,承擔相關費用。
5.2 乙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引起相鄰地段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筑物等的損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nèi),乙方應對該地塊的市政設施(包括地面沉降監(jiān)測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造成損壞的`,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5.4 本地塊與相鄰地塊的共用通道,共同設施應由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負責修建和管理并分攤費用。
六、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要求
6.1 未按《出讓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
6.2 本地塊建設達到本合同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后,土地使用權可隨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轉讓。
6.3 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設竣工之前,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地塊的開發(fā)建設,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隨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產(chǎn)抵押辦法》的保護。
6.4 建筑物的預售、出售、出租、贈與等活動分別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上海市房地產(chǎn)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chǎn)轉讓辦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七、建筑物養(yǎng)護、維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nèi),乙方保證本地塊上所有已建和將建的建筑物及其相關設施均處于良好的、實際可使用的狀態(tài),并承擔所需的全部費用。
7.2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nèi),未經(jīng)甲方批準,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塊上的公用設施和地上建筑物。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填寫說明
一、受讓人各方比例
受讓人為兩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內(nèi),應注明各方名稱及各自所占的投資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據(jù)《城市用地分類和規(guī)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的規(guī)定,建設用地分為居住、公共設施用地、工業(yè)用地、倉儲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綠地六大類,具體用途應按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文件中明確的各大類項下的三級或二級分類填寫。
同一地塊被確認為多種用途,如包括商業(yè)、住宅、辦公等混合形態(tài)的,應當分別注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筑類型的面積或各自比例。
三、關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
一般按照簽訂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屆滿之日為終止。但對需由政府指定部門委托動遷后以平整地塊條件交地的、地塊情況較為復雜,所需的前期開發(fā)時間較長等特殊情況,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后可另行約定起算日期,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四、關于開工和竣工日期
開工日:按照合同第七條《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日,開工日為該約定交付日后的6個月;
竣工日:按開工后每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1年,3萬平方米/2年,5萬平方米及以上/3年計算。
五、關于訴訟和仲裁
爭議的解決方式,選擇申請仲裁的,具體仲裁機構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也可只約定選擇仲裁方式,不指定具體機構,待發(fā)生爭議后再行協(xié)商確定。
六、關于出讓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土地出讓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計(已包含法定節(jié)、假日)。
七、關于合同加蓋騎縫章
出讓合同及補充合同每頁之間應加蓋合同騎縫章。
八、關于簽訂補充合同
1.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如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包括:出讓主體、出讓金、用地范圍、用地性質、許建建筑面積等建設條件),應與受讓人簽訂補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設用地面積、四至范圍、用地主體等發(fā)生變化的,還應當同時調整原建設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在確保其他公建設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設商業(yè)服務設施,該部分商業(yè)面積出讓金可按商品住宅標準統(tǒng)一計算。商業(yè)服務設施經(jīng)批準增加建筑規(guī)模,總商業(yè)面積超出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15%的,總商業(yè)面積均應當按照商業(yè)用途的出讓金標準補交出讓金。
3.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如建設項目已經(jīng)預售或銷售的,應事先征詢所有預購人或買受人的意見。
4.工業(yè)項目用地(除標準廠房項目外),在符合規(guī)劃、不改變原出讓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容積率的,一般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九、關于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條件》內(nèi),應注明土地用途為配套商品房或中低價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標注為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條件內(nèi),增設1.8項:該地塊內(nèi)從事的開發(fā)、建設、轉讓、預銷售及管理等行為應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的相關規(guī)定。
十、本合同的適用范圍
本合同適用于新增工業(yè)項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現(xiàn)狀土地條件出讓等情形。
對存量房地產(chǎn)補交地價,包括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chǎn)轉讓、改變或調整土地使用性質、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原因需繳納出讓金的情形,可參照本合同簽訂。但對合同中涉及動拆遷、開發(fā)建設及預售、銷售等內(nèi)容,如7、11、12、13條等及《土地使用條件》的有關條款,可相應刪除。
上海市____________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guī)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狀況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年,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萬元)。
第七條、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八條、受讓人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nèi),一次性繳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人民幣大寫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萬元)。
第三章、土地利用
第九條、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nèi),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nèi),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guī)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nèi),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受讓人使用該宗地的現(xiàn)狀條件為:
。ㄒ唬┲黧w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三條、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huán)境或設施。造成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在出讓期限內(nèi),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xiàn)狀條件利用土地,確需要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xiàn)狀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xù),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調整權,原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nèi)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十六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七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nèi),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xù),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xù)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xù)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五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xù)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jù)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沒有批準續(xù)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國家應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二十七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nèi)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15日內(nèi),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nèi),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三條、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項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jīng)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___份,其余由出讓人報備。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