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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代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是否債務加入?

時間:2023-08-18 08:25:22 煒亮 經濟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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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代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是否債務加入?

  債務,“債權”的對稱。是指債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依法對債權人所承擔的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債務人代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是否債務加入?,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債務人代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是否債務加入?

  馮xx

  一、案情

  安徽省宣城某工藝玻璃廠(以下簡稱“玻璃廠”)與合肥市某新光源電器廠(以下簡稱“電器廠”)、某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子公司”)分別有玻璃燈殼、燈管銷售、加工業(yè)務。截止2001年9月10日,電器廠與玻璃廠結算后,欠玻璃廠貨款人民幣158860元。與此同時,電器廠尚有加工費在電子公司未收回。當年10月2日,玻璃廠在與電子公司簽訂供貨協議中約定:電器廠欠玻璃廠的貨款由電子公司負責從給付電器廠的加工費中扣除,直接付給玻璃廠。電器廠知悉玻璃廠與電子公司的該項約定后,沒有提出異議,并于同年10月13日向玻璃廠書面表示,同意由電子公司從應支付的加工費中扣除人民幣158860元直接給付玻璃廠。2001年12月5日,電子公司在與電器廠結算后,直接開具一張數額為100000元的現金支票給玻璃廠。玻璃廠在收到該筆貨款后,于2002年2月7日出具一份收條給電器廠,并注明從其所欠總貨款中扣除。事后,電器廠與電子公司又多次發(fā)生來往業(yè)務。截止2002年3月20日,電子公司尚欠電器廠加工費人民幣110000余元。在此期間,雖玻璃廠多次催促電子公司,電子公司卻未能按其承諾從應付電器廠的加工費中予以直接扣付給玻璃廠。2002年12月21日,玻璃廠提起訴訟,要求電器廠立即給付貨款人民幣158860元,電子公司對電器廠承擔連帶責任。

  二、處理意見

  在本案審理中,有以下三種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電子公司應直接承擔給付玻璃廠貨款的責任,同時應駁回玻璃廠對電器廠的起訴。這種意見認為,玻璃廠與電子公司約定,由電子公司直接扣付加工費給玻璃廠,事后電器廠得知這一約定,即以書面形式告知玻璃廠,同意玻璃廠與電子公司所簽訂代扣條款內容,說明債務人電器廠為有利于雙方債務的抵消,同意將其原欠玻璃廠的債務轉讓給電子公司,自己脫離與玻璃廠的債權債務關系,電子公司成為玻璃廠的新債務人。而原債務人電器廠在其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免責,符合債務轉讓或稱之為免責的債務承擔特征。因此,電子公司在電器廠存有加工費的情況下,卻未完全履行代扣加工費直接給付玻璃廠的義務,已違反約定。在新的債務人電子公司不履行原約定代扣加工費義務時,債權人玻璃廠不得請求原債務人電器廠給付,而只能請求新債務人電子公司給付。所以,電子公司應在電器廠所轉讓的債權范圍內承擔給付玻璃廠貨款的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電子公司應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意見認為,玻璃廠與電子公司關于代扣加工費直接支付玻璃廠的約定,得到電器廠事后的追認,是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性質既非債權轉讓,亦非債務轉移,也不符合債務加入的特征,僅系三方當事人對履行債務方式的約定。電子公司代扣加工費直接給付玻璃廠的目的,在于使玻璃廠所主張的貨款158860元得到清償。電子公司在與玻璃廠簽訂代扣加工費直接支付貨款協議后,電子公司有履行代扣加工費直接支付給玻璃廠的能力,卻在代扣10萬元的加工費后未能全部履行代扣剩余加工費給付玻璃廠貨款的義務,違反代扣約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電子公司應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即在電器廠不能清償給付貨款58860元的范圍內對玻璃廠承擔賠償責任。電子公司在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電器廠求償。

  第三種意見認為,玻璃廠有權請求電器廠給付貨款責任,電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玻璃廠與電子公司在協議中約定,電器廠所欠玻璃廠貨款由電子公司直接代扣未結算的加工費給付玻璃廠,未明確表示電子公司取代原債務人電器廠的地位,即沒有免除債務人電器廠負擔債務的意圖。電子公司采取代扣應付電器廠的加工費直接支付玻璃廠貨款158860元,是抵消自己所欠電器廠加工費的行為。同時,在此約定代扣的關系中,原債務人電器廠也未因轉讓協議約定而免除其應承擔債權人玻璃廠貨款給付義務。所以,電子公司是第三人加入既存的債權債務中,與電器廠一起成為玻璃廠的共同債務人。電子公司約定代扣的行為符合債務加入的特征。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三、分析意見

  債務加入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債務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對債權人的債務,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在性質上屬于利他性契約,在實務上對債權人權利的事項和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義務承擔關系甚大。債務加入的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以原債務的有效存在為前提;

  2、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承擔同一內容的債務;

  3、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4、原債務人所享有的對債權的抗辯,第三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本案中,債務人電器廠欠債權人玻璃廠貨款的債務關系是合法的。第三人電子公司加入到原債務人電器廠與債權人玻璃廠之間的債務關系中,是以抵消對原債務人電器廠的債務為目的。當時三方并沒有約定電器廠脫離該債務關系。電器廠與電子公司都是該債務的履行義務人。事后,電子公司已實際履行代扣加工費100000元直接給付債權人玻璃廠。但后期在債務人電器廠仍存有加工費的情況下,卻由債務人電器廠支取而未能全部履行代扣給付義務,故應由債務人電器廠給付債權人玻璃廠所剩余貨款58860元,電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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