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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及其載體與支撐點/陳鴻煦法律論文網(wǎng)

時間:2023-02-20 09:17:01 司法制度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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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及其載體與支撐點/陳鴻煦法律論文網(wǎng)

司法公正及其載體與支撐點
——談司法公正與司法制度、法官素質建設和社會道德水準

提綱:司法公正不僅要有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這種良好載體,同時還需要足以支撐這種載體正常運行的物或者點。
1、建立以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權力保障制度即司法權制度,
2、又是司法公正的一個支撐點。
3、全力提升全社會的道德水準,
4、又是司法公正的另一個支撐點。
5、建立高素質法官的遴選制度,
6、以培養(yǎng)高素質的法官群體,
7、又是司法公正的載體。

多年以來,社會上"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新聞媒體、公眾輿論、黨政領導和權力機關幾乎都將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矛頭無一例外地直指司法機關內部。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形象日趨萎化,本來就未曾樹立起的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幾乎蕩滌無遺。為此,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開展了一系列教育整頓活動,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為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法官素質,于一九九七年開始就實行初任法官全國統(tǒng)一資格考試制度,隨后又相繼制定頒發(fā)了《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審判人員嚴格執(zhí)行四避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及《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等,同時會同有關部門修改了《法官法》,于今年實施了全國統(tǒng)一司法考試,進一步提高了法官的門檻。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審判方式和內部管理體制方面加大了改革力度,試圖建立起一種符合現(xiàn)代審判規(guī)律的內部管理機制和審判機制。從加強合議庭、獨任審判庭職能到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制的產生,從而強調和加強庭審功能;從貫徹公開開庭審理、當庭宣判到電視現(xiàn)場直播,從而強調審判的公開性;從推行當事人舉證責任制至統(tǒng)一的證據(jù)規(guī)則的制定實施,從而強調當事人主義,弱化法官的職權主義;從庭審的糾問式變抗辨式,從而突出法官的中立身份,進一步體現(xiàn)審判公正;從書記官集中管理到建立書記官管理系列,從執(zhí)行方式的改革到執(zhí)行機構的改革一一設立執(zhí)行局,由省高院統(tǒng)一管理協(xié)調執(zhí)行工作,從而說明法院為實現(xiàn)司法公正,改革已進入了深層次。凡此種種,司法機關尤其是法院系統(tǒng),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和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幾乎已窮盡一切可能來消除司法腐敗和實現(xiàn)司法公正。然而,司法腐敗并未得到根本遏制,司法公正遠未真正實現(xiàn)。因此,近年來,法律界的專家學者及其他有識之士,不得不把深思的目光更多地關注到司法外部環(huán)境及其制度與根源上。要實現(xiàn)司法公正,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僅僅只是一個載休,就如高速行駛的卡車,除卡車本身具有這種負重高速的性能外,它還必須有堅實寬闊、平坦的高速公路,必須有鐵絲網(wǎng)、樹木花草作隔離屏障,同時還必須不會和不敢有人破壞保障這些卡車單向運行的隔離屏障。這就是說,司法公正不公要有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這種良好載體,同時還需要有足以支撐這種載體正常運行的物或者點。

一、建立以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權力保障制度即司法權制度

在我國,司法和司法權是一個不甚明了和模糊的概念。有時將公檢法司安均視為司法機關,將上述機關分別行使的刑事偵察權、起訴權、法律監(jiān)督權、審判權,對犯人的監(jiān)管權均認為是司法權;有時又公將檢察、法院人作為司法機關。肖建國博士在《司法公正的基礎》一文中曾論述說司法“主要是解決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法律爭執(zhí),消除社會沖突和社會緊張關系;而公民權利的保障,也有賴于法院的維持!薄霸跉v史上,司法和司法機關曾是反對專利、對抗王權的一道屏障,負責監(jiān)督政府、保護人民,同時也有效地保護法官”。這就說明司法權是有別于行政權和立法權的另一種國家權力,它必然獨立于行政權。司法的任務既然是定紛止爭,那么行使司法權的主體必然保持社會的中立身份,行使司法權的結果必然具有終局性,行使司法權的方式必然具有被 動性。顯然,只有法院和法院才具有這種身份。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其公訴權不具有司法權的本質內涵,其代表國家行使的法律監(jiān)督權同樣不具有司法權因有的本質,其他機關行使的偵察權等權力更不具有司法權的本質特征。因而,真正意義上的司法權只能是法院的法官行使的審判權。司法權既然起著定紛止爭的作用,那么這種權力應當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必然要以國家強權作為后盾,因此,國家權力保障制度是司法公正的一個支撐點。

(一)分解檢察權,真正樹立司法權威

我國憲法規(guī)定,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的監(jiān)督機關。但檢察機關同時又依法行使著部分刑事案件的偵察權,代表國家行使刑事案件的公訴權。也就是說,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同時行使偵察權和起訴權時,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自然很容易被漠視和侵犯。當檢察機關對法院的裁判行使抗訴權時,實質是國家的一種權力對國家的另一種權力——通常被認為是最神圣、最具權威,唯一具有終局性的司法權的公然蔑視和挑釁。這種公然蔑視和挑釁國家司法權的制度,使得公眾不再信仰法律,也徹底破壞了公眾心中“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殿堂,法官是正義的化身”的理念。因此,有必要將檢察機關行使的權力一分為三:反貪局、瀆偵局,從檢察機關分離出來單獨成立類似香港廉政公署的機構,行使對國家公務員的彈劾和刑事偵察權;其法律監(jiān)督權只能由國家的權力機關統(tǒng)一行使,而且,任何國家機關都不得對法院之個案裁判行使抗訴權;檢察機關只履行刑事案件的公訴權,對裁判不服只能由受害人行使上訴權。唯其如此,才能從國家權力體系運行確保司法權威。

(二)改革法官任命制度和法院經(jīng)費保障制度,確保司法權獨立于行政權

我國憲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任何個人干涉。”目前我國各級地方法院的法官均由當?shù)厝舜蟪N瘯蚊,庭長、副庭長、院長均需經(jīng)當?shù)攸h組織考察決定后再提請任命,法官的工資和法院的各項經(jīng)費均由當?shù)卣畵芨叮又覈质屈h政合一的體制,因此,法院人財物,法官的晉升任免基本上由地方政府控制。在這種背景和條件上,憲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干涉只能是一紙空文。在行政權無限擴張的今天,行政權本來就需要司法予以制約,以維護公民的權利,在我國反而司法權地方化、司法權行政化,司法機關淪為地方政府的服務工具。這種局面和狀況已是不爭的事實。這也是公眾和社會對司法喪失信心的最重要的原因。在沒有行使權介入的訴訟中,面對失當?shù)牟门,當事人通過上訴申訴有得以糾正的機會,而一旦有行政權的介入,當事人幾乎不可能獲得這種機會。因為法院很難不屈從于這種強權。為了使司法權真正獨立于行政權尤其是地方行政權,建議在法官任免上,大法官由全國人大及其人大常委會任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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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官一律由最高法院院長任命,且非有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罷免。法官的薪金和法院的經(jīng)費經(jīng)全國人大審議后由中央財政足額劃撥至最高法院統(tǒng)一管理調度使用,其經(jīng)費能足以支撐整個訴訟運行,且法官的薪金能夠與其身份地位相符,而非象目前絕大部分法院那樣得靠爭攬訴訟收取的費用來彌補缺口工資和辦案經(jīng)費。

(三)完善黨的領導,走出司法獨立的誤區(qū)

我國憲法規(guī)定黨領導一切,作為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必然接受黨的領導。如何看待和認識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確實存在一些誤區(qū)。當?shù)胤近h委對一起經(jīng)濟糾紛指定法院作出有利于本地企業(yè)的判決時,當?shù)胤近h委以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利于該地當前中心工作的開展或會影響當?shù)啬骋徊块T的利益,指令法院不予受理該案或判令駁回起訴,面對這樣的地方黨委的領導,法院該不該接受呢?接受了這種領導,顯然違背了憲法中關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破壞了法制的統(tǒng)一。憲法是黨領導下制定的國家根本大法,憲法體現(xiàn)了黨的根本意志,如果法院接受地方黨委的這種領導,豈不是違背了憲法,違背憲法不更是違背了黨的領導嗎?早在1926年,劉少奇同志就指出:“法院獨立審判是對的,是憲法規(guī)定了的,黨委和政府不應該干涉他們判的案子!薄安灰嵴C關絕對服從各級黨委領導。它違反就不能服從。如果地方黨委的決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從哪一個?在這種情況下,應服從法律,服從中央的政策!保ā秳⑸倨孢x集》下卷 第452頁)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體現(xiàn)在對司法工作方向性的領導上,而決不是對個案的干涉上,黨的意志已集中體現(xiàn)在憲法和法律中。而且,由于我國黨政合一,地方行政長官同時是地方黨委二把手,地方黨委也同時管理著大量的行政事務。因此,即使是黨委出面跟法院打招呼、下指示,也實難區(qū)分究竟是黨委的領導還是政府的干涉。因此,服從和堅持黨的領導,首要的就是司法機關和法官要服從于憲法和法律,要敢于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四)改變現(xiàn)行審判體制,確保法官獨立。

司法獨立,其核心是法官獨立,法院即使獨立于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而法官不能獨立于外界,不能獨立于其同行和上司,就失去了人們的社會期待司法獨立的初衷,喪失了司法獨立的本質內涵。1987年8月,聯(lián)合國通過的《世界司法獨立宣言》草案第2條指出,每個法院均應自由地根據(jù)其對事實的評價和對法律的理解,在不受來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間接的限制、影響、誘導、壓力、威脅或干涉的情況下對案件秉公裁判。其第3條又規(guī)定,在作出裁判的過程中,法官應對其司法界的同等和上司保持獨立。司法系統(tǒng)的任何差異都不影響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決的權力。馬克思也早就說過:“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沒有任何別的上司。”我國《法官法》也作出了法官獨立審判的規(guī)定。因為只有法官的真正獨立,才有可能確保司法公正。
我國法院現(xiàn)行的審判體制中庭長、院長對案件的審批制、審判委員會討論制、下級法院對上級法院的個案請示匯報制,嚴重妨礙了法官獨立審判的實現(xiàn)。在這種制度下,法官個體對案件的裁判并無獨立可言。故此,建議對有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修改,在法院內部不再設立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和庭長,院長只是行政職務而審判職務,可設院長助理協(xié)管法院的日常行政工作,或暫保留庭長、副庭長,但規(guī)定只屬行政管理職務,而非審判職務,不得履行案件裁判的審批權力。法官只得就法律的理解向上級法院請示待法官素質進一步提高后,一律不得向上級法院就案件進行請示匯報,既防止了因請示匯報出現(xiàn)“一審終審”,更主要的是確保法官獨立。

二、建立高素質法官的遴選制度

法官是司法的載體。法官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一個國家法治的質量和司法公正的程度。從國外經(jīng)驗看作為法官,必須是法律職業(yè)者中的精英,必須具有精深的法律專業(yè)知識和豐富的社會經(jīng)驗及無瑕的品行。如英國的法官幾乎都是從出庭律師中選撥的,而且只有那些出類拔萃的出庭律師才能有機會被任命為法官。一般而言,有10年以上執(zhí)業(yè)經(jīng)驗的優(yōu)秀出庭律師才能有望被任命為高等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或有15年以上執(zhí)業(yè)經(jīng)驗的律師才能被任命為上訴法院的法官,在其他法院有兩年以上經(jīng)驗或15年以上執(zhí)業(yè)經(jīng)驗的律師才能被任命為上訴法院的法官,在其他法院有兩年以上經(jīng)驗或15年以上執(zhí)業(yè)經(jīng)驗的律師才能有資格被任命為大法官。

(一)我國法官隊伍現(xiàn)狀堪憂

目前我國法院隊伍人數(shù)達30萬人之多,在方面是所謂的“法官”隊伍寵大,另一方面是真正從事審判業(yè)務的不多,與日益繁重的審判任務相矛盾。就基層法院而言,約有30—40%以上的人員從事諸如法警、書記員、紀檢、監(jiān)察、質檢、信訪、司法技術、司法行政、后勤保障等非審判業(yè)務性工作,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員具有審判資格;約有10%至15%的審判人員即3—4.5萬人從事執(zhí)行工作,真正從事審判的人員不足50%,即不足15萬人。而在法院的審判人員中,業(yè)務能力相對較強的人員又基本上擔任著院長、副院長、審委會委員、庭長及紀檢組長、監(jiān)察室主任、辦公室主任等職,少有時間辦案或基本不力案。根據(jù)海南省海口市中級法院許前飛法官對遼寧、廣東、上海、山東、山西、陜西、河南、湖北及海南省的9個省市10個中級法院的調查,推算出,我國目前真正從事審判工作的不足12萬人,從事執(zhí)行工作的在2.8萬人以上。這就是說全國法院約12—15萬人的法官每年要審結近600萬件各類案件,執(zhí)結標的逾3000追億元,基層法院的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本科以上學歷不多,基本不具有深厚的法學功底,其操守品行和司法能力均普遍受到公眾的懷疑,真正的法律界精英不愿也難以選拔到法官隊伍中,尤其是難以選拔到基層法官隊伍中來;相反,由于司法環(huán)境的惡化和難以承受的社會壓力以及非主觀原因可能遭受的錯案追究,已使一部分青年法官試圖通過律師資格和現(xiàn)行的統(tǒng)一司法考試或研究生考試跳出法院,尋求其他職業(yè),從而造成現(xiàn)有人才的流失。

(二)亟須營造一個仰慕法官職業(yè)的環(huán)境和氛圍

1998年,最高法院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對外招考十名高級法官,條件是從事法律教學的教授、研究員、一級律師和從事法律工作的正處級國家機關干部。然而,報名人數(shù)廖廖無幾,總共不足十人。為什么中國最神圣的司法殿堂對這些學者、律師毫無吸引力?而在西文國家,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簡直是全國矚目的事情,是多么光榮而神圣的選擇。可是在中國沒有人報,為什么?其一,法官不具有獨立性,教授學者進了法院不能依自己對法律的深邃理解和良知獨立判案;其二,法院和法院不具有權威性。任何機關、團體的負責人,任何媒體和公民個人,都可以對法院的裁判乃至庭審活動妄加評判,甚至對承辦案件的法官和人品操守妄加揣測誹謗;對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有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公民個人乃至一些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可以公然拒絕履行義務;其三,法院和法官不具有公信力。由于以前法官的任職條件并不比其他公務人員高多少,更由于近年來普遍存在司法不公的現(xiàn)象及受經(jīng)費制約利益驅動的原因,社會和公眾對法院和法官缺乏信任感,人們遠未樹立起對法院裁判和法官言行自然認同的理念;其四,法官待遇低,

法官一直按公務員制度管理,由于其流動性少,相對于行政機關,法官晉升的機會少,相比同齡同資歷的行政人員,工資待遇偏低,尤其是地方法院由于地方財政困難,相當一部分工資及福利獎金得靠辦案收取的訴訟費用彌補,甚至多年拖欠工資。在我國,法官這個職業(yè)遠未達到它在社會上應有的地位和身份。如果法官這個職業(yè)不會被人仰慕,法官職業(yè)不再神圣,那么一個國家的正常秩序將得不到最終維護,社會的正義將難以被守衛(wèi),甚至連公民的基本權利都可能難于保障。仰慕法官職業(yè),既是崇尚法律,也是在崇尚一種精神。亟須和極力營造這樣一種環(huán)境和氛圍,是建立一支高素質法官隊伍所必須具備的重要的人文環(huán)境條件。

(三)建立高素質法官遴選制度刻不容緩

一個仰慕法官職業(yè)的人文環(huán)境和氛圍,固然有利于高素質法官隊伍的產生。但這種人文環(huán)境的培育,需要一個比較長的過程。而盡快建立一種高素質法官遴選制度,有助于法官的素質逐步提高,從而最終實現(xiàn)法官職業(yè)化、精英化。同時,法官素質的提高,能較快地改變社會對法官的評價,促進這種法律人文環(huán)境的培育,從而更好地改善整個司法環(huán)境。
第一,從統(tǒng)一司法考試資格獲得人選中,經(jīng)考核遴選一批充實到各基層法院,先擔任1—2年法官助理,其中具有碩士、博士學位的法律人才充實到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這樣能較好地改變我國法官隊伍的知識結構、學歷結構,并能帶來一些新司法理念和法律文化觀念。
第二,精減現(xiàn)有的法官隊伍,最大限度地發(fā)揮現(xiàn)有的法官資源。從現(xiàn)有法官中遴造一批品行操守好,有一定司法能力的人員擔任主審法官(或獨任審判員、審判長),包括讓目前各審判庭庭長及部分高學歷的法院領導人員基本擺脫和逐漸擺脫行政事務,變?yōu)橐灾鲗彴讣䴙橹,其余的法官作為法官助理。為使主審法官保證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和免受外界干擾,一切與審判有關的輔助性工作均由法官助理和書記員承擔,主審法官只負責開庭審理及擬寫裁判文書。同時通過對案件實行繁簡分流,庭前證據(jù)交換、庭前調解制度,將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盡可能由法官助理在庭前調解處理。
第三,實行任職公示制度,保證法官的良好品行。法官除應當具有豐富的社會經(jīng)驗和對社會深刻的理解,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識外,還應當具備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會,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的良知,正直善良、謙虛謹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個人聲譽,這樣的法官裁判的案件必然具有權威性和公信力。對擬任的法官通過媒體向社會和公眾公示,既是將法官品行向社會和公眾的一種展示,它將極大地提高法官任職的榮譽感、地位感、知名度和權威性,同時也將法官的業(yè)內業(yè)外行為全部置于社會和公眾的監(jiān)督之下,增強法官紀律的力量,利于保持法官良好品行的一貫性。
第四,實行法官高薪制度,使法律精英無悔地選擇法官職業(yè)。實行法官高薪制,不僅是保障法官廉潔和良好品行的需要,同時也是保障法官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方式、水平與其職業(yè)、身份、地位相符,從而足以使社會對法官這個職業(yè)產生相當?shù)难瞿礁。在國家尚未對法官實行高薪前,法院自身應根?jù)內部分工不同,對法官行大差別的待遇傾斜。首先應使法院內部人員從心靈上產生震憾,感受到法官職業(yè)的崇高和地位身份的優(yōu)越,而不是象現(xiàn)在那樣因為是法官可以通過辦案結交朋友,攀附權貴,經(jīng)常被人請吃請喝,甚至還可從當事人那拿點好處。法官目前的這種利益,實質是通過犧牲自己的人格和整個法官的形象為代價換來的,這已經(jīng)給我們重塑法官形象帶來了巨大的障礙。
第五,當法官獨立審判的制度基本建立,當公眾和社會仰慕法官的人文社會環(huán)境基本形成,真正職業(yè)化、精英化的法官遴選制度也就可真正建立了。如果從現(xiàn)在開始構建這種制度營造這種環(huán)境,經(jīng)過我們這代人的努力,職業(yè)化、精英化的法官隊伍可期望在我們的下一代產生,那時,法治的春天就真正到來了,司法公正不再是我們的吶喊,而是盛在耕耘者手中實實在在的果實。

三、全力提升全社會的道德水準

我國自古以來便有“德主刑輔”、“刑主德輔”及“重刑去德”之爭,法治與德化的關系究竟如何?德化究竟是促進法治進程還是制約法治進程?江澤民總書記在深刻總結古今中外的歷史經(jīng)驗教訓后精辟地指出,在強調依法治國的同時要加強以德治國。道德規(guī)范好比奔流不息的長江固有的河堤。河堤用它那自然之力引導和規(guī)范著江水東流入海。法律規(guī)范正好象98年漲洪水時,百萬軍民奮力用砂包、土石乃至血肉之軀筑成的防洪大堤,防洪大堤一旦沖垮,半壁中華將一片汪洋。司法機關守護的正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人們的道德淪喪,根本不受道德規(guī)范,其行為就會象咆哮的洪水一樣沖垮河堤向司法機關堅守的最后屏障——法律規(guī)范恣意沖撞。即使司法機關能堅守住這最后的屏障,但那將是何其艱難,何其危險!而且人們的行為正象洪水一樣已給社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災難?梢,人們的道德水準直接影響到國家的法治程度,而只有在真正的法治社會里才會有人們所期望的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

(一)道德水準低下已嚴重危及著人們對法律的信仰。

道德素質低下是我國普遍存在的問題 。體育界黑哨一片,學術界論文剽竊成風,官場“花翎”買賣成市,商場制假售假、爾虞我詐,市井攤販短斤少兩,欺行霸市……。面對身邊太多太多的腐敗和不公,而這些腐敗與不公既未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也未受到法律固有的制裁,人們必然逐漸動搖心中對道德的崇尚和對法律的信仰。于是,欠債不還者敢理直氣壯地說:“欠你錢,又怎么樣?去告法院吧!”律師敢公然指示他人作偽證,證人敢在莊嚴的法庭睜著眼睛說瞎話,甚至派出所的所長和鄉(xiāng)黨委書記都敢為著兩瓶酒替死刑犯出具假出生證明……對法律的蔑視已到了如此令人難以置信的地步!筆者從本院民二庭按序號抽取200件民事案件中,竟有147件是借款和欠款糾紛,件件都有當事人的書面借據(jù)或欠條。在一個崇尚道德的社會里,人們怎肯因欠債不還被告上法庭呢?在因鄰里斗毆而訴至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幾乎每個案件的原、被告各方所舉出的目擊現(xiàn)場斗毆的證人證言都是截然相反的,有時甚至同一個證人為不同的當事人出具不同的證言。在這些人面前,法律竟然是這樣的蒼白無力。同時,由于此類訴訟的大量存在,無謂地占用和極大地浪費著有限的司法資源。在道德水準如此低下的社會里,人們崇尚的必然不是道德和法律,崇尚的只會是權力、關系和錢權交易。它不僅危及和破壞著訴訟程序和實體公正,更嚴重危及和破壞著司法秩序和人們對法律的信仰。

(二)道德水平低下必然侵蝕司法機關和法官

人們常說司法腐敗是最大的腐敗。這從一個側面說明司法機關應當是最不能腐敗和最不易腐敗的地方。因為司法機關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可是,司法機關這個上層建筑并不是“建筑”在真空中,法官也并不是生活在真空里。面對污濁的環(huán)境,真的能出污泥而不染嗎?“常在河邊走就是不濕鞋”,真的能永不濕鞋嗎?張衛(wèi)平教授在《司法公正與道德提升》一文中論述道:“在當下社會道德自律和道德低下的情形下,獨立地要求作為法律工作者的司法人員要做到大幅度超越也是不現(xiàn)實的!薄皬墓鐣囊髞砜,權力越大者其道德

要求應當越高,如果權力顯赫的群體首先不能嚴格道德自律。由于中國是一個極特殊的‘關系社會’,如韋伯所言,人際關系凌駕于一切社會關系之上。因為這種超越一切的人際關系的存在更容易使司法人員感染社會不正之疾,司法人員也是‘容易受傷的人’!焙翢o疑問,道德水準低下必然侵蝕司法機關和法官,提升社會的道德水準必然能提升法官的素質,提升司法公正的程度。

(三)高道德水準是司法公正的另一支撐點

國家權力是司法機關和法官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支撐點。但如果僅有這一支撐點,那司法機關和法官就成了國家單純的專政工具,就很難充當公民之間紛爭的裁判,更不可能充當公民與政府沖突的裁判。因為任何一個國家,政府所擁有的權力幾乎無所不及,連軍隊、警察都由政府養(yǎng)著,法院和法官憑什么力量去強制權力如此之大的政府履行判決義務呢?這就要求社會還必須給法院和法官保障司法公正的另一個撐點。這個支撐點就是全社會相當高的道德水準。這種高道德水準就是人們認為自覺服從法院或法官的判決才是最基本的道德,否則就是不道德,就會受到輿論的譴責,就會降低人們對自己的評論,并會在今后的生活中付出相應的代價。這就要求人們普遍信仰法律,自覺認同法官的判決,視司法權為唯一能平等保護每個公民權利和國家社會秩序的至高無上的權力。這既是一種法律理念,更是一種道德素質。因為這種理念此時已成為了人們一種自覺行為,是一種自律。只有人們普遍具備了這樣的道德水準,法院和法官才真正具有了權威性和公信力,司法公正才會真正得到實現(xiàn)。


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是司法公正的載體,法官獨立審判的司法權制度和全社會相當高的道德水準是司法公正的兩個支撐點,三者兼?zhèn)洌噍o相成,才能真正構架起司法公正的天平。


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 陳鴻煦

二OO二年六月

參考書目:
1:《中國司法改革研究》,譚世貴主編,法律出版社出版,2000年12月第1版。
2、《中國司法審判論壇》,主編畢玉謙,副主編陳海光,法律出版社出版,2001年12月第1版。
3、《司法改革論評》(第一輯),張衛(wèi)平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2001年11月第1版。
4、《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2001年第11、12期,2002年第1、2、3、4期。
5、《人民法院報》,2001年——2002年有關“法三分時代”,“司法瑣話”第1版。
6、《思想的光芒——在九大聽講話》(第四輯),文池主編,新世界出版社出版,2001年7月第1版,2001年10月第3版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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