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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貴州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的心得
學習《貴州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的心得1
《貴州省學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明確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牢固樹立安全防范意識,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教進程、構建和諧社會、維護學校安全和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武器,為創(chuàng)建安全和諧校園奠定了牢固基礎。
通過學習,全面了解條例知識,把握領會條例精髓!顿F州省學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共分為六章,由總則、事故預防、事故處理事故、責任與損害賠償、附則組成,以保護學生、學校合法權益為宗旨,突出強調了學校依法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明確了社會各方面保障學生人身安全、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fā)生的共同職責,規(guī)定了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shù)脑瓌t,尤其加強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的措施,界定了學校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規(guī)定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的途徑、程序及賠償辦法等,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規(guī)定:學校教職工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給與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予以解聘,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學生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有責任的學?梢园凑諏W籍管理的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在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多方宣傳教育,樹立服務意識,加強工作責任心。老師和同學在經過討論后一致認為,有許多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為此,我們作為學生要首先要加強對自己的安全教育。班主任要利用班會、班隊活動、思品等課程時間有機、靈活地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
學習了《貴州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更增強了我的責任意識和法制意識。使我更加會把學生的安全放首位,教師要加強責任心,讓學校、教師及其家長共同關注學生的健康和平安,讓每一個學生都享受成長的快樂,也讓我們的校園變成安全校園,幸福校園,和諧校園。
學習《貴州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的心得2
為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在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障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學校組織教師學習了《貴州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的相關條例,通過學習,我對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及處理有了更深的認識。
條例突出“預防為主”,把防范傷害事故的發(fā)生作為重點,明確家長、學校以及各個部門的職責做了具體規(guī)定。近年來,學生傷害事故時有發(fā)生,導致學生致殘甚至死亡,引發(fā)學生傷害事故的原因有多種:
1.意外事件。學生意外傷害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教師對事件無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責任。但如果事故發(fā)生之后,教師沒有在學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措施救險,延誤了治療,造成傷害者傷情加重,就應負責,這是一種事后責任承擔。
2.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害。上課期間,教師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fā)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擔責任大小,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著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
3.學生受傷不是學校所為,但與學校場所設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保管、存放有關,學校要承擔部分民事責任。學校場所設施造成的學生傷害承擔責任,與學校建筑設計、施工中暴露的質量問題關聯(lián),但更多地與教職工是否及時發(fā)現(xiàn)事故隱患并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
4.學生課余時間受傷。課休時間是事故多發(fā)段。教師的職責,是要培養(yǎng)學生安全意識和躲避危險的能力。一旦發(fā)生事故,要及時采取措施做好善后處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還提醒我們,如果發(fā)生傷害事故,學生或其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完全推給學校,可以通過協(xié)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協(xié)商解決,可依法起訴。每位教師都要牢記:當學生發(fā)生傷害事故時,要及時通知家長并緊急救助。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jù)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fā)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避免了老師、家長和學校之間不必要的扯皮。也讓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在校期間聽從老師的教導,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如果發(fā)生傷害事故,學生或其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完全推給學校,可以通過協(xié)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協(xié)商解決,可依法起訴。
總之,做好學校安全工作,是學校的職責,教師、學生以及社會各方面也要履行相應的責任。只有各方面都依照《條例》認真履行好職責和責任,才能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