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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工作人員請、銷假制度的規(guī)定
機關工作人員請、銷假制度的規(guī)定(試行)
一、為加強機關紀律,規(guī)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機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秘書長請假1天,須常委會主管主任批準;副秘書長、機關各委辦室主任請假1天(指病、事假),須秘書長批準;請假2—3天,須常委會主管主任批準,并送秘書長處備案。
三、機關各委辦室副主任(含正、副處級調研員)請假1—2天,須相應委辦室主任批準,請假3天以上,須常委會主管主任批準,并送秘書長處備案。
四、科級以下工作人員請假1—3天,須相應委辦室主任批準,請假4天以上,須常委會主管主任批準,并送機關黨委辦公室備案。
五、請假的工作人員必須填寫《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請假、銷假單》,請假期滿后分別到秘書長處和機關黨委辦公室進行銷假,逾期按曠工處理。
六、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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