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行紀合同3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行紀合同3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行紀合同 篇1
第四百一十四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mào)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條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條 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條 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lián)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第四百一十八條 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jīng)委托人同意。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第四百一十九條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第四百二十條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jīng)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照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jīng)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行紀合同 篇2
委托人: 簽訂地點:
行紀人: 簽訂時間:
委托人委托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其(買入/賣出)以下委托物:
。ㄗⅲ嚎崭袢绮粔蛴,可以另接)
委托物名稱
商標
規(guī)格型號
生產(chǎn)廠家
計量單位
數(shù)量
質量標準
包裝要求
價 款
單價
總價
合計人民幣(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ㄐ懀海 元
行紀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是/否)允許受托人把委托事務轉委托給第三人處理。
行紀人(買入/賣出)具有市場定價的委托物,行紀人(是/否)可以作為(買受人/出賣人)。
委托人將委托賣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紀人的時間、地點、方式:
。
行紀人將買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時間、地點、方式:
。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 等費用,由 承擔。
結算價款的方式及期限:
。
報酬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
。
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委托物)時,報酬的計算方法:
。
委托人未向行紀人支付報酬的,行紀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委托人或者行紀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委托人違約責任:
。
行紀人違約責任:
。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ㄒ唬┨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約定事項:
。
委 托 人
委托人(章): 住所: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稅號:郵政編碼:
行 紀 人
行紀人(章): 住所: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稅號: 郵政編碼:
行紀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委托人:
行紀人: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第一條委托人委托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其(買入/賣出)以下委托物:(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委托物名稱商標規(guī)格型號生產(chǎn)廠家計量單位數(shù)量質量標準包裝要求價款單價總價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第二條行紀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委托人(是/否)允許受托人把委托事務轉委托給第三人處理。
第四條行紀人(買入/賣出)具有市場定價的委托物,行紀人(是/否)可以作為(買受人/出賣人)。
第五條委托人將委托賣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紀人的時間、地點、方式:
第六條行紀人將買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時間、地點、方式:
第七條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等費用,由承擔。
第八條結算價款的方式及期限:
第九條報酬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委托物)時,報酬的計算方法:
第十條委托人未向行紀人支付報酬的,行紀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一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委托人或者行紀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委托人違約責任:行紀人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委托人(章):
住所: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身份證號: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電話:
傳真:開戶銀行:
賬號:稅號:
郵政編碼:
行紀人行紀人(章):
住所: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身份證號: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電話:
傳真:開戶銀行:
賬號:稅號:
郵政編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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