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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國際化:內涵·成因及其表現
【內容提要】刑法國際化就是指刑法發(fā)展進程中各國相互吸收、彼此滲透、趨于接近、共同前進的趨勢,這一趨勢有其深刻的經濟、社會、法律和其他方面的原因。并且,刑法國際化的趨勢在我國現行刑法典中已有所體現。【摘 要 題】刑事立法研究
中圖分類號:DF61 文獻標識碼:A
一、刑法國際化的科學內涵
刑法的國際化,是指不同國家的刑法在發(fā)展過程中,相互吸收、彼此滲透,從而使各國刑法在人類法律文明進步大道上趨于接近、協(xié)調發(fā)展、共同前進的趨勢。(注:關于法律發(fā)展的這一‘互滲共進、協(xié)調發(fā)展的走勢,學者們有不同的稱呼。如公丕祥教授稱之為“法律發(fā)展的國際化”,周永坤教授稱之為“法的世界化”、“法的全球化”,李雙元教授稱之為“法的趨同化”。稱號雖然各異,但共同點都在于承認在法律發(fā)展的過程中,各國必須相互學習先進的立法經驗,必須與國際普遍實踐接軌,必須協(xié)調發(fā)展。筆者在這里采用“國際化”概念。(公丕祥.國際化與本土化:法制現代化的時代挑戰(zhàn).法學研究,1997,(1):87-89;周永坤.全球化與法學思維革命,法學,1999,(11):10;李雙元.中國法律趨同化問題之研究.武漢大學學報(哲社版),1994,(3):3.)。)刑法國際化的途徑或表現有兩種方式:一是不同國家間刑法的吸收和移植,如近代日本刑法對法、德刑法的吸收和移植,我國清末修律時對德、日刑法的吸收和移植等;二是締結、批準、加入國際刑事公約,并將其內容在國內刑法中體現出來。如,1997年我國刑法典中關于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航空安全罪的規(guī)定,可以說是我國所加入的《關于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關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行為的公約》相關規(guī)定在國內刑法中的具體化。刑法發(fā)展的這一國際化趨勢,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刑法發(fā)展的國際化是以承認各國刑法的差異性或多樣性為前提,以內容上一定程度的趨同性為時代走向的。
不同的國家,都有其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歷史發(fā)展軌跡,因而各國的法律制度必然各具特點,從而表現出強烈的差異性或多樣性。刑法是國內法,保護的是本國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維護的的是本國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和安全,并且,刑法作為“保障法”,與其他法律相比,更容易受意識形態(tài)的影響,因而,各國刑法間的差異性表現得更加明顯。在這個意義上講,刑法更表現為一種“地方性知識”。
刑法的國際化是以承認各國刑法的差異性或多樣性為前提的,是在存異基礎上的“求同”。任何否認法的民族性、差異性的觀點都是錯誤的,其所導致的結果不是刑法的國際化,而是刑法的外國化。
認為刑法的國際化就意味著否認刑法的差異性、民族性的觀點固然錯誤,但那種夸大刑法的差異性、民族性從而否認刑法的國際化趨勢的觀點同樣也是錯誤的。如上所述,各國刑法具有差異性,但同時刑法作為人類智慧的產物,還具有共同性,這種共同性的內容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表現為趨同性!半S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fā)展,交往的日益頻繁,歷史上存在的國家、民族以及地域間的堡壘,會越來越打開,從而法律文明的歷史個性逐漸減弱。在法律文明的交流與傳播過程中各個民族或民族國家的法律制度之間相互溝通,相互滲透,相互吸收,從而逐漸成為一個協(xié)調發(fā)展、趨于接近的法律格局”[1]。這是當代世界法制現代化進程的客觀趨勢,也是當代刑法現代化進程的客觀趨勢。刑法趨同的態(tài)勢有:刑法價值準則方面的相似性,如對刑事立法正義和刑事司法正義的追求、對人權的確認和刑法保障等;打擊國際犯罪要求的共同性,如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互惠性、針對國際犯罪的法律反應機制的和諧性和國際性,等等。
如果說“成功的世界化是指這種世界化既尊重各國制度的不同點,又致力于使各國制度圍繞共同原則逐步接近”[2],那以,刑法的國際化,也是指在承認差異性、多樣性的基礎上各國刑法相互吸收、彼此滲透、協(xié)調發(fā)展、趨于接近的趨勢。
第二,刑法的國際化是一個歷史的、動態(tài)的、漫長的過程,它既不以各國刑法制度中的共同性內容多于差異性內容為成立前提,也不以實現世界刑法大同為終極目標。
刑法發(fā)展的國際化走向,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長期演進的歷史產物。它是一個動態(tài)的概念,揭示的是刑法發(fā)展過程中各國刑法制度相互吸收、力圖與國際接軌而共同性內容不斷增多的趨勢!拔覀償嘌援斀駠H社會的法律發(fā)展已呈現強勁的趨同化走勢,并不意味著當今世界各國的法律制度中共同性內容已多于差異性內容,只是說各國法律制度中共同性正在不斷增加并形成一種趨勢”[3],因而,刑法的國際化進程則更加漫長。因為,刑法除受經濟、政治、文化、歷史背景的影響更大外,其階級職能的存在與體現更為明顯,可以說,與其他法律相比,各國間刑法的差異性突出,且差異性遠遠大于共同性,這就決定了刑法的國際化進程道路漫長,且頗多障礙。
刑法的國際化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但這并不必然得出刑法國際化的最終結果就是世界刑法大同的結論。刑法的國際化,是指各國刑法為共同打擊危害全人類共同利益的犯罪,促進經濟發(fā)展、尊重人格尊嚴,減少和消除在國際交往與合作中的障礙,而形成的相互吸收、協(xié)調發(fā)展的態(tài)勢,并非指要實現刑法的世界大同。“必須記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歷史、文化、社會的價值和一般意識與觀察的集中表現,任何國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完全一樣”[4],任何國家的刑法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刑法的國際化,不是指全球所有國家的刑法的統(tǒng)一,更不是指產生一部所謂的“刑法共同法”。實際上,刑法發(fā)展的國際化趨勢,是與主權國家的推動分不開的。吸收外國刑法中的先進因素,締結、批準或加入有關國際刑事公約并在國內刑法中體現出來,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正成為各國政府的共識。這一事實本身表明,刑法發(fā)展的國際化趨勢并不能淹沒主權國家的自主獨立性,國家主權因素在一定意義上反而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因而任何關于刑法世界大同的想法都是不切實際的幻想。
二、刑法國際化的成因分析
刑法的發(fā)展不是孤立封閉的法律現象,而是一個開放的國際性的過程。隨著經濟全球化、市場化、信息化的發(fā)展,當今世界各國在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等領域的相互交流與協(xié)商、相互借鑒與吸收、相互依賴與合作將大大加強,各國刑法相互吸收、彼此融合,與國際接軌的現象將日益增多,刑法發(fā)展的國際化走向將逐漸強勁。刑法發(fā)展的這一國際化趨勢有著其深刻而復雜的原因。
1.經濟因素
刑法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既受制約于經濟基礎,又能為經濟基礎服務。當下市場經濟世界范圍內的普遍確立和經濟的全球化,進一步推動了刑法發(fā)展的國際化走向。如果說冷戰(zhàn)結束以前,社會主義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經濟運行體制的不同,一定程度妨礙了彼此法律之間的合作和交流,那么,當今世界計劃經濟體制與市場經濟體制相互對立的消失以及市場經濟體制的普遍確立,“不僅有助于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從而推動法律在國際間的統(tǒng)一,而且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國家在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時也完
全可以而且有必要移植或借鑒傳統(tǒng)市場經濟國家的一些通行做法”[5]。處于市場經濟發(fā)展初期的國家要發(fā)展本國的市場經濟,除了學習市場經濟發(fā)達國家的民商法經驗外,還應注意對發(fā)達國家經濟刑法的吸收和移植,以便使本國刑法能有效地為市場經濟保駕護航、促進經濟發(fā)展。
經濟的全球化,使各國經濟上相互依存、共同發(fā)展的關系日益密切,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孤立發(fā)展經濟,這就要求各國在經濟交往中盡量消除不必要的法律沖突,互相取長補短,努力尋求共同的法律話語。刑法具有打擊經濟犯罪、促進經濟發(fā)展的功能,各國對經濟犯罪圈的劃定范圍不同、對某種經濟犯罪的打擊程度差異,都可能導致經濟交往上的沖突。如,中、美兩國關于知識產權犯罪打擊程度的不同,就導致了兩者之間的貿易摩擦和沖突。這說明,各國要維護相互依存、共同發(fā)展的經濟關系,也需要刑法方面特別是經濟刑法領域的共識。
2.社會因素
全球化的事實和各國跨國活動的不斷增多,使許多社會問題介入了國際因素而具有全球性質性質,如犯罪的全球化、環(huán)境污染等。各國犯罪分子利用經濟全球化帶來的人員、資金與信息的自由流動,在世界范圍內相互勾結、相互影響、相互滲透,共同進行犯罪、恐怖犯罪、環(huán)境犯罪以及計算機犯罪,犯罪國際化趨勢愈演愈烈。要對付這些犯罪,不是一個或幾個國家的事,也不只是各國國內的事,而是所有國家和全人類必須采取共同一致行動才能實現的。這就要求各國進行國際協(xié)商,簽訂、加入有關國際刑事公約,并以此指導國內刑法的補充和修改,“建立能夠與其他國家相互配合和密切合作的司法體系,形成和諧一致的世界性法律反應機制”[6]。
總之,犯罪的國際化、環(huán)境污染等問題是要求并推動刑法發(fā)展的國際化走向的社會因素。
3.法律因素
各國刑法中的共同性因素是刑法發(fā)展國際化的前提和法律基礎。刑法是由民族國家在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制定的,具有其獨特的民族個性。然基于人之本性所產生的社會,必然有其共性;各國刑法雖文化傳統(tǒng)各異,但畢竟都是人類社會的法律,必有其共同的人性內涵,正如臺灣學者陳瑋直所言,“人類之良知雖因所處社會之地理環(huán)境、宗教信仰及生活習慣之不同而有小異,但在基本上則屬相同,如無故殺人,人人知其不可;非份取財,各國皆有禁律”。[7]隨著人類社會交往的增進與擴大,不同刑法制度里的共性因素必定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顯現出來,從而出現“吾人之規(guī)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為吾人所用”的現象。
法律既具有階級職能,也具有社會管理職能。刑法作為最具有強制性的部門法,其階級職能雖比其他法律更為明顯,但它也有社會職能。各國刑法的階級職能或許不同,但其社會職能卻有相同,如對人權的保障。那種單純視刑法為統(tǒng)治階級的“刀把子”、否認刑法的社會職能、從而否認刑法的共同性的觀點,是應該摒棄的。各國在運用刑法打擊犯罪、保護社會、保障人權的過程中會產生一些共同的要求,從而出現相互吸收、彼此借鑒的現象。
4.其他因素
刑法文化的交流和傳播、比較刑法學的興起和發(fā)展、有關國際組織的努力等,也是推動刑法發(fā)展國際化走向的重要力量。
關于法律文明的交流與傳播對法律國際化的作用,我國學者公丕祥教授有精辟論述,他認為法律文明要發(fā)展,必然要沖破原有的民族界限,參與到其他法律文明系統(tǒng)的發(fā)展過程之中,多樣化的法律文明之間的日益擴展的交流和溝通,勢必會推動那些法律文明共同性要素的廣泛傳播與接受,這樣,就逐漸匯聚成為法律發(fā)展國際化的歷史潮流。[8]同理,就刑法而言,刑法文化的交流和傳播也是刑法發(fā)展國際化走向的主要媒介機制。雖然說沒有刑法文化的交流和傳播,而聽憑其他因素起作用,刑法的國際化趨勢并非不可能,但其進程必定大大延緩。如果說各國刑法中的共同性因素、人類社會對刑事法治理想的普遍認同和追求、市場經濟全球范圍內的確立、犯罪問題的全球化對刑法的國際化提出了客觀要求和現實可能的化,那么當下世界各國間刑法文化交流的日益廣泛與深入則為刑法的國際化提供了實現途徑。
正如“比較法的發(fā)展是法之世界化成功的條件”一樣[9],比較刑法學的發(fā)展也為刑法的國際化提供了方法上的便利!氨容^是為了更好的了解,人們想到利用別的文明民族的智慧在法律方面獲得的成果”[10],通過充分的比較刑法研究,人們就可以明了有關外國刑法的內容、精神、立法依據與背景、實施效果,從而便于本國成功吸收、移植外國刑法,而這正是刑法發(fā)展國際化的途徑或表現之一。所以說,比較刑法學的發(fā)展也是推動刑法國際化的重要力量。
此外,有關國際組織的努力也是刑法發(fā)展出現國際化趨勢的一個重要因素。如國際刑法協(xié)會起草《國際刑法典草案》的努力,國際刑警組織在打擊國際犯罪、推動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方面的作用,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為建立常設性國際刑事法院的近半個世紀的工作,都是這方面的典型例證。
三、我國現行刑法典中的國際化表現
現代世界各國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的互滲共進,已成為不可逆轉的潮流。中國的刑法現代化的進程中,固然要注重刑法的本土化,但對于當代中國而言更為迫切的是刑法的國際化(注:孫笑俠先生認為,就法的民族化與國際化而言,當代中國更為迫切的是法的國際化,筆者深以為然。(孫笑俠.論市場經濟社會法的民族化與國際化.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法學),1994,(3):15.)。)。積極合理地吸收國外有益的立法經驗,注重本國刑法的國際化,順應與迎合當今世界刑法向著民主、人道、開放、科學的進步趨勢,對市場經濟剛剛起步的中國來說,意義尤為重要。我國刑法國際化的途徑也不外乎兩種,即吸收國外有益的立法經驗:積極締結、加入有關國際刑事公約,并在國內刑法中將公約內容體現同來。1997年修改后的現行刑法典在促進中國刑法國際化方面邁出了可喜的步伐:
1.刑法基本原則在刑法典中的正式確認,順應了當今世界刑法民主、人道、新生人權的進步趨勢。
自從二百多年前貝卡利亞發(fā)出反對罪刑擅斷、刑罰殘酷的吶喊以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罰人道原則以其限制公權、保障人權的深刻內涵而一直被西方各國刑法奉為圭皋,人類社會的刑法從此逐漸走出了黑暗時代。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沒有正式確立罪刑法定原則,相反卻規(guī)定了刑法的類推適用,雖然有其特定的時代背景,但不可否認,有罪的類推適用的存在,體現了當時過于強調刑法的社會保護機能、忽略其人權保障機能的思想傾向,因而屢被西方國家以中國不尊重人權為由而加以詬病。1997年刑法典在第3條、第4條、第5條分別規(guī)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并盡可能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體現和落實這三大原則的要求?梢哉f,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現行刑法典中的確立,使我國刑法發(fā)展融入了世界刑法發(fā)展的潮流。
2.增設了刑法的普遍管轄原則。
普遍管轄原則是現代國際法在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之外所確認的管轄原則,它是指對于本國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所規(guī)定的侵犯人類社會共同利益的國際犯罪,不論這種犯罪是否在本國領土內發(fā)生,不論是否由本國國民實施,也不論是否侵害本國國家或國民的利益,只要罪犯在其領土內被發(fā)現,該國家就有權管轄。我國1979年刑法典沒有規(guī)定普遍管轄
原則。1980年以來我國相繼加入了一些國際刑事公約,如1970年的《關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1971年的《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行為的公約》、1979年的《反對劫持人質公約》,這些公約都規(guī)定了普遍管轄原則。根據這些公約規(guī)定,我國在批準加入這些公約后對公約所規(guī)定的國際犯罪就承擔管轄和制裁的義務。為了履行公約義務,使我國對這些既不發(fā)生在我國境內又非我國公民實施的且非針對我國的國際犯罪的管轄有國內法上的依據,1987年6月23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確立普遍管轄權的補充規(guī)定。1997年刑法第9條吸納了該補充規(guī)定的內容,使普遍管轄原則正式在刑法典中得到了確認,從而使我國刑法關于刑事管轄權的規(guī)定符合了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并且向國際社會表明了我們信守承諾的態(tài)度。
3.確立了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制度,迎合了法人犯罪法典化的發(fā)展趨勢。
19世紀上半葉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fā)展,法人組織日益發(fā)達,在法人決策機構和決策人物的操縱指揮下,以法人名義和憑借法人力量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斷增加。面對這一情況,以實用主義為傾向的英美法系國家迅速作出了反應,承認法人犯罪。如,美國《模范刑法典》就明晰的規(guī)定了法人犯罪。大陸法系國家由于恪守“社團不能犯罪”的古羅馬格言,很長一段時間內不承認法人犯罪。但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法人犯罪現象的增多,大陸法系國家出現了將法人犯罪法典化的趨勢。如1994年修訂后的法國新刑法典第121-2條明確規(guī)定:“除國家外,法人依第121-4條至第121-7條所定之區(qū)分,且在法律或條例有規(guī)定之場合,對其機關或代表為其利益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在我國,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首次用行政刑法的形式規(guī)定了法人犯走私罪的刑事責任。此后,陸續(xù)有關于法人犯特定罪的規(guī)定。1997年刑法典以一個專節(jié)規(guī)定了單位犯罪的概念和刑事責任的承擔形式,使單位犯罪正式得到了刑法典的確認,迎合了法人犯罪法典化的發(fā)展趨勢。
4.進一步限制和減少了死刑立法,體現了刑法的人道、謙仰,符合了世界范圍內減少限制乃至廢除死刑的主流。
截止2000年10月底,在世界上全部194個國家和地區(qū)中,已有76個國家對所有犯罪都廢除了死刑,10個國家對普通犯罪廢除了死刑,37個國家成為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可見,減少并最終廢除死刑,是刑法發(fā)展的不可逆轉的趨勢。1997年法典明確限制了死刑的適用對象,放寬了死緩的適用條件,嚴格限制了盜竊罪適用死刑的條件,因此,在此意義上,可以說1997刑法在死刑問題上所作的努力,符合了減少死刑乃至廢除死刑的世界潮流。
5.果斷地將反革命罪更名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我國刑法致力于科學化與適合現代刑法之通例的重要舉措。
世界各國都將危害領土完整、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從事間諜活動等行為,作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在刑法中予以規(guī)定,而我國1979年刑法將以反革命罪規(guī)定之,這樣,“一則造成誤解,致使國外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誤認為是政治犯而按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加以庇護;二則造成口實,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作為攻擊我國無政治信仰自由的借口;三則造成疑惑,懷疑我國對簽訂的公約不予履行;四則造成犯罪分子逃脫懲罰”[11]。1997年刑法典果斷取消反革命罪罪名,規(guī)定危害國家安全罪,將一些原屬于反革命罪的爆炸、放火等歸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實現了與相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的接軌。
6.根據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新刑法典分則修改完善了部分犯罪的規(guī)定,增設了有關新罪。前者如1997年刑法典對有關航空器犯罪、毒品犯罪、文物犯罪、知識產權犯罪、環(huán)境犯罪的修改完善,后者如對恐怖活動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洗錢罪的增設。這些犯罪,既是中國國內法上的犯罪,也可以視為相應的國際犯罪構成在現行刑法典中的具體化。
收稿日期:2002-05-22
【參考文獻】
[1]公丕祥.國際化與本土化:法制現代化的時代挑戰(zhàn)[J].法學研究,1997,(1).
[2][法]米海依爾·戴爾瑪斯—馬蒂,世界法的挑戰(zhàn)[M].羅結珍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
[3]李雙元.走向21世紀的國際私法:國際私法與法律趨同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25.
[4][美]M.A.Glmdon:“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s”,West Publish-ing CO.1982,p10.
[5]李雙元,于喜富.法律趨同化:成因、內涵及在“公法”領域的表現[J].法制與社會發(fā)展,1997(1).
[6]高銘暄,米海依爾·戴爾瑪斯—馬蒂.刑法國際指導原則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105.
[7]陳瑋直.論近代法律趨向[J].法律之演進與適用[C].臺北:漢林出版社,1977.103.
[8]公丕祥.法哲學與法制現代化[M].南京: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8.587.
[9][法]米海依爾·戴爾瑪斯-蒂.世界法的挑戰(zhàn)[M].羅結珍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
[10][法]勒內·羅迪埃.比較法導論[M].徐百康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9.49.
[11]王建軍.國際公約對刑法修訂的影響及其意義[J].刑事法評論[C].(第4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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