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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勤務管理模式初探

時間:2023-02-20 08:57:58 行政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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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勤務管理模式初探

行政執(zhí)法是相對于行政違法而言的。行政執(zhí)法模式的形成和改變,首先應該立足于違法行為的發(fā)生地和違法行為表現(xiàn)的相對集中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規(guī)章,于2004年5月1日同步實施。面對新法實施,高速公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執(zhí)法必須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執(zhí)法的限制性規(guī)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緊急公務除外”。由于我們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日常巡邏執(zhí)勤并不屬于“執(zhí)行緊急公務”,所以,從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第一天起,就宣告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模式與地方公路上的交通管理模式徹底決裂。
所以,高速公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傳統(tǒng)的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的執(zhí)法模式就此結束。
二、新形勢下的執(zhí)法模式
1、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有:
a、大型貨車超載;b、大型貨車尾燈不全;c、小型車輛不系安全帶;d、部分無牌證車輛駛入高速公路;e、小型車輛超速;f、不按規(guī)定停車;
2、違法車輛的來源
高速公路是一個供車輛快速通行的通道,其本身不會生產機動車輛。所有的機動車輛,所有違法的機動車輛都是從遠近各處的收費站點駛入高速公路的。
3、執(zhí)法模式
由于從等級公路上帶入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占據(jù)了高速公路上常見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絕大部分,所以,高速公路收費站點的靜態(tài)交通管理應該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重中之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zhí)法首先應該確保收費站點的靜態(tài)管理。我們的警力首先應該確保收費站點靜態(tài)管理的需要。
只有作好了靜態(tài)管理,高速公路上貨車超載、尾燈不全,小型車輛不系安全帶、無證駕駛無牌證車輛等違法現(xiàn)象才有可能得到根治。
超速、不按規(guī)定停車是高速公路上車輛在高速運行中產生的動態(tài)違法行為,需要采取其他的方法治理。
三、治理車輛超速行駛
在高速公路上的為數(shù)眾多的小型轎車和大型巴士超速,而且超速程度比較嚴重,這是高速公路的一大頑癥。
長期以來,高速公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中,許多人以“高速公路是一個新興事物,全國都沒有比較好的管理模式”為借口,不思進取,因而找不到問題的癥結,拿不出切實有效的治理對策。長期以來,高速公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上的空白點造成了由于車輛超速導致的交通事故一直得不到根治。
筆者認為:
1、治理超速的對策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的新形勢下,治理高速公路上小轎車超速最好的辦法是:使用車速檢測儀器對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車輛進行車速檢測,處罰超速的駕駛人,震懾超速駕駛的違法行為,才能最大限度地遏止超速引發(fā)的交通事故。
2、車速檢測的可行性
只有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突破“以大隊為單位,各自為戰(zhàn)”的習慣性思維,加強隊際協(xié)作,發(fā)揮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垂直管理”的優(yōu)越性,保證政令暢通,統(tǒng)一作戰(zhàn),才能夠使“使用儀器進行車速檢測”具備操作性。
四、高速公路巡邏車的功能
在重點時段加強巡邏,及時糾正高速公路上的違法停車行為,在重點時段進行測速,杜絕由此引發(fā)的惡性事故。處置高速公路上的突發(fā)事件。這才是高速公路巡邏車的主要功能。
五、高速交警的執(zhí)法指導思想和執(zhí)法模式
為了做到在現(xiàn)有警力下,提高管理效率,高速公路公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執(zhí)法的指導思想應該調整為:突出站點管理重點,動靜結合
高速公路公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zhí)法模式應該調整為:(1)堅持以靜態(tài)的站點管理為重點;(2)使用超速檢測儀器查超速;(3)在重點時段加強巡邏,消除不按規(guī)定停車。
2004-9-16

作者: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十大隊 邵軍 13903592043
作者:山西省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郵箱:shaojun0818@163.com guoxinminycjjzd@126.com

交通事故及其認定原則的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規(guī)章實施后,事故處理業(yè)務發(fā)生了巨大變化。
一、道路、交通事故
1、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2、交通事故定義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辦法第二條)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以下簡稱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3、交通事故管轄范圍
按照《辦法》規(guī)定,2004年5月1日以前,管轄的是:道路交通事故。2004年5月1日以后,管轄范圍擴展,融進了“交通意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一款“車輛在道路以外發(fā)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增加了“路外”交通事故。
二、事故認定原則和變化
在《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交通事故認定的原則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事故認定原則的本質還是“因果關系”。
2、認定責任的前提發(fā)生變化
《辦法》中強調“違章行為”是事故責任的前提。《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強調“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不以“違章行為”為前提。
3、新法擴大了事故內涵,融進了“交通意外”。
三、現(xiàn)行事故認定原則評價
該原則強調“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這個原則缺乏量化標準,公安機關交通關部門在實際操作中,自由度相當大。在未做深入分析的情況下,往往可以顛倒事故責任。
辦案民警素質決定了事故認定的走向,而“證據(jù)”在事故認定中的決定作用大大弱化。一旦進入行政訴訟程序,缺乏量化標準的事故認定原則在法官審理案件具體運用時,公安機關交通關部門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敗訴的風險將大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勤務管理模式初探

大增加。
四、事故認定的法律救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將交通事故認定定性為“證據(jù)”,本意是要避免“事故認定”的行政訴訟。但是,卻剝奪了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不服的救濟途徑。最高人民法院在交通安全法頒布以前的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事實上已經將交通事故認定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只要是“交通事故認定”這種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那么,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后,就有權依法進行行政訴訟案件審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國家授權行使交通管理職能的部門,其最終目的是為納稅人服務。如果交通事故認定的行為失去司法監(jiān)督,而公眾監(jiān)督又不能保障實施,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權利的濫用也就不可避免。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行政訴訟請求,行政訴訟法上又有規(guī)定,為什么要否定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否定人民法院的依法審理行為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開、公正、公平地適用法律,依法辦案,積極接受法律監(jiān)督,積極疏通行政訴訟渠道,更能夠體現(xiàn)我們依法管理交通和維護當事人權益的統(tǒng)一性。更能夠體現(xiàn)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動接受群眾監(jiān)督的積極姿態(tài)。
五、應對事故認定行政訴訟
為了“公開、公正”地作好事故認定工作,給納稅人提供良好的執(zhí)法環(huán)境,克服“交通事故認定”缺乏“操作性”的不足,有必要對常見交通事故分類,針對不同的事故類型,組織高水平業(yè)務素質民警和專家共同商討,從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著手,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和當事各方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建立類型事故認定的思想平臺,規(guī)范交通事故認定操作,從而徹底杜絕交通事故認定的隨意性,保護各方納稅人的權益,減少交通事故認定行政訴訟案件。
公安部和各省、市、自治區(qū)交通管理局可以組織法學專家和高水平業(yè)務素質民警,從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著手,深入分析典型事故原因和當事各方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進一步規(guī)范一線民警的交通事故認定行為。同時,為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實施交通事故認定行政審判工作提供幫助。
在已經進入行政訴訟的案件中,要從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著手分析,力求最大可能地減少法官認識上的偏差,使正確的事故認定結論能夠經得起司法審查。

2004-12-22

作者: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十大隊 邵 軍 13903592043
山西省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shaojun0818@163.com guoxinminycjjz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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