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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女生提前到校 受傷責任三方分攤
未成年學生提前到校后不慎受傷,該由誰來承擔責任?近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誰有過錯、有多少過錯,就由誰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今年10歲的錢某是杭州市余杭區(qū)仁和鎮(zhèn)一所小學的三年級學生,由于她是班里的鑰匙保管員,因此必須提前到校。2001年5月26日上午7時許,錢某到校后與其他同學到校園隔壁的絲織腰帶廠廠區(qū)玩耍,不慎撞上鐵門,致使其右眼受傷失明,后經(jīng)鑒定構成七級傷殘。 小學旁邊的這家絲織腰帶廠與小學僅一墻之隔,兩者相通的一扇鐵門是該廠進出的惟一通道。事件發(fā)生后,錢某所在的小學、絲織腰帶廠業(yè)主向錢某支付了部分賠償款。 不久,錢某向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認為學校、絲織腰帶廠業(yè)主,以及將絲織腰帶廠廠房出租的村委會管理不到位,存在過錯,要求三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校方認為,錢某提前到校,玩耍時不注意安全導致受傷,校方無須承擔責任;絲織腰帶廠業(yè)主認為,錢某提前到校,與其監(jiān)護人失職有關,自己無須承擔責任;作為被告人的村委會也認為,自己出租廠房的行為并無不當,不存在過錯,因此也不用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錢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未盡監(jiān)護之責,致使其提前到校并受傷,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應承擔主要責任;當時學校與腰帶廠之間的鐵門處于無人看管的狀態(tài),存在安全隱患,腰帶廠業(yè)主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錢某作為保管教室鑰匙的學生,學校對其提前到校的行為持默認態(tài)度,本案事故應視為在教育教學期間發(fā)生,因此學校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一審宣判后,小學不服,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以事故不是發(fā)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校不存在過錯為由,請求依法改判,但被二審法院駁回上訴。根據(jù)判決,學校和絲織腰帶廠業(yè)主各賠償30%,其余損失由錢某的父母承擔,村委會則不承擔責任。(摘編自“新華網(wǎng)”浙江頻道12月25日 文/廖育奎、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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