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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和諧社會的公平正義之術
●現代和諧社會存在復雜的社會分工,更需要運用法律規(guī)范來組織、調節(jié)社會關系和調整人的行為,現代和諧社會所鋪墊著的是一種濃郁的充滿民主和科學精神的法治文化 ●現代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構建和諧社會至少需要形成四種健全的社會機制,即利益表達機制、激勵動力機制、整合平衡機制和利益救濟機制。而促使和保障這四種機制正常啟動和運行的最明確、最有力、最具體的手段就是法律 ●社會主義的本意就是它是以社會為本位的社會,是共同的、互助的、和諧的社會,是以公平正義精神為靈魂、為引領的社會。沒有法律的調整和支撐,社會公平正義目標就不可能實現,實現和諧社會也就成為一句空話 小康社會應該是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各個方面協調發(fā)展的社會,是一個經過努力達到人的全面發(fā)展的新型社會。而小康社會的一個最顯著的特征就是它是一個和諧社會,是全體人民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充滿活力的社會。因此,我們黨把社會更加和諧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新時期黨的一項重大戰(zhàn)略任務。 建設和諧社會是人類自古以來的理想,古今中外許多思想家、政治家都把實現社會和諧作為自己的政治理想,但他們所理解的和諧往往有不同的含義。我們今天所要建設的現代和諧社會與前人夢寐以求的和諧社會至少有以下區(qū)別:現代和諧社會是建立在大力發(fā)展生產力基礎之上的,這是它的經濟特征;現代和諧社會是在民主與科學基礎上有效管理的社會,這是它的政治特征;現代和諧社會存在復雜的社會分工,有著豐富的人際關系,因此不能僅僅依靠道德倫理來維系人際關系,更需要運用法律規(guī)范來組織、調節(jié)社會關系和調整人的行為,現代和諧社會所鋪墊著的是一種濃郁的充滿民主和科學精神的法治文化,這是它的文化特征。正因為如此,古代和諧社會僅僅是理想甚至是“空中樓閣”的幻想,而現代和諧社會才是真正能付諸實現的美好藍圖。 現代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一般而言,構建和諧社會至少需要形成四種健全的社會機制,即利益表達機制、激勵動力機制、整合平衡機制和利益救濟機制。利益表達機制主要通過政治民主機制來實現,激勵動力機制主要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來實現,整合平衡機制主要通過政府管理機制來實現,而利益救濟機制則主要通過司法保障機制來實現。而促使和保障這四種機制正常啟動和運行的最明確、最有力、最具體的手段就是法律。 利益表達機制的主要法律形式應該是憲法及憲法性法律,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各階層的地位和利益關系都在發(fā)生深刻變動,因此各種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的愿望和要求需要充分表達,為此,要創(chuàng)造條件,開辟和疏通各種渠道反映他們的利益需求,并引導各種利益主體在以理性、合法方式表達利益訴求的基礎上解決利益矛盾和沖突。政治學中有一句名言:“所謂政治,就是民意的表達。”在我國,如何充分利用我國現有的政治資源和政治優(yōu)勢就成為政治領導人和立法機構必須經?紤]的問題,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治協商會議制度等政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必須依靠憲法和憲法性法律來規(guī)范。因此,體現利益表達機制的法律的最顯著特點是充分反映和諧社會之中極其重要的主權在民原則,體現和諧社會中一切公權力應該具有的為民所授、為民所有的品質和精神。 激勵動力機制的主要法律形式就是民法,它保障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要求人們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等價有償等原則從事經濟社會活動,使得社會全體成員能在平等、有序的競爭環(huán)境中充分發(fā)揮其聰明才智和創(chuàng)造性,并按照貢獻大小心安理得地公平地參與社會財富的分配;當然,與之相輔相成的機制則是懲治機制,對于一切危害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行為應該予以處罰,從而使激勵動力機制能更持久、更廣泛、更正常地運行并發(fā)揮作用。體現激勵動力機制作用的法律充分地反映了和諧社會公民自治的特點,使社會發(fā)展的內在動力和資源無障礙地顯現其作用,并使每個人的個體積極性得到淋漓盡致的發(fā)揮。 至于整合平衡機制除了憲法作為根本依據之外,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應該是行政法,因為行政法除了監(jiān)督和制約行政權的作用之外,其最經常、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加強政府和其他公共權力社會公共生活的管理,合法、合理地調節(jié)公民、法人和各種社會組織之間的利益分配和利益矛盾,例如利用稅法,調節(jié)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貧富差距;利用社會保障法,保護全體社會成員,重點是保護那些需要幫助與救濟的困難群體的基本利益。整合平衡機制的法律最鮮明的特征就是它必須體現以人為本原則,體現權為民所用的人文情懷和價值,體現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最佳互動與合作關系。 當公民的和諧關系受到威脅或遭到破壞,公民的合法權益被組織或者其他人侵害之時,利益救濟機制就應該啟動和運行,司法機關作為正義的保護神應該挺身而出,為實現社會正義而奮斗。利益救濟機制的法律形式除了各類實體法之外,主要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在內的各類訴訟法。因此,各類訴訟制度都要體現公正和效率原則,從而使失衡的社會關系迅速得以修復,使失和的人際關系重新達到和諧狀態(tài)。在現代文明社會,必須樹立起司法權威,社會大眾不僅在理智層面上認同并接受司法權威,而且在情感層面上尊重并信仰司法權威;在利益救濟機制中,公民體會到的不僅是實體公正,而且享受到程序公正。 社會主義的本意就是它是以社會為本位的社會,是共同的、互助的、和諧的社會,是以公平正義精神為靈魂、為引領的社會。而法律恰恰就是人類的公平正義之術。最近,中國社會科學院發(fā)表了2004-2005年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課題報告,該報告稱,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正處于近十幾年來最好的時期,與此同時,不能不看到,我國存在的一些社會問題仍十分嚴峻,例如農民失地和城市拆遷引起的社會矛盾依然存在,城鄉(xiāng)之間、區(qū)域之間、行業(yè)之間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就業(yè)局面依然面臨長期困難,腐敗現象仍然較為嚴重,可持續(xù)增長受到資源、能源和環(huán)境的嚴重制約等等。可以這樣認為,我們目前在社會和諧方面也同時面臨著改革開放以來新的嚴重挑戰(zhàn)。如果這些問題拖延不決,勢必影響社會穩(wěn)定與發(fā)展。因此,要達到社會和諧,必須從戰(zhàn)略高度和長遠發(fā)展的角度進行科學謀劃,正視以上問題和矛盾的解決。黨中央已經明確把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等特征視為和諧社會最重要的特征,法治所要追求的理想目標就是社會和諧。沒有法律的調整和支撐,社會公平正義目標就不可能實現,實現和諧社會也就成為一句空話。為此,我們要堅持不懈地努力奮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