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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說明和歷史解釋
我們每天要對大量的現(xiàn)象進行說明,日全食是怎么回事?我怎么會感冒了?中國為什么近年來有天翻地覆的變化?這些說明有沒有一般的形式?對自然界的說明和人文領域中的解釋是否一回事(注:本文預先把“說明”和“解釋”作了區(qū)分,然后討論它們是否一回事。本文試圖討論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人文學科(泰勒稱后二者為“人的科學”)在方法論上的統(tǒng)一性,但為了行文方便,文中經(jīng)常把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二者放在一起討論,略去了二者之間的區(qū)別。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作為研究“人的行為”的學問,而與研究自然現(xiàn)象的自然科學相對應。)?人類之初,對自然界的說明通常是神話式的,把自然現(xiàn)象歸結(jié)于擬人化的神的作用。例如,為什么會有打雷下雨的現(xiàn)象呢?是因為天上有司雨的龍王以及打雷的雷公。在此,神話中的“行動者”(agent)成為自然現(xiàn)象的原因。此后,許多哲學家則是試圖為世界給出形而上學的說明,試圖尋找現(xiàn)象背后的終極原因。例如亞里士多德用質(zhì)料因、形式因、動力因、目的因四種原因來說明世界上的一切現(xiàn)象。但如果我們繼續(xù)追問最終的形式、動力和目的又來自于何處時,可能還得將上帝作為最后的依據(jù),所以仍然避免不了“形而上學的行動者”(metaphysical agent)。
因此后來的科學家如馬赫(E.Mach)等人提出,我們在科學中不應該問“為什么”(Why),只能夠問“怎么樣”(How);卮稹霸趺礃印钡膯栴},只需對自然界作出數(shù)學的描述即可,就避免了問“為什么”可能引入的“行動者”。
20世紀30年代,科學哲學界開始對科學說明的一般形式進行深入的探討。當時德國哲學家、生物學家德里希(Hans Driesch)用“活力”(entelechy)來解釋生物學中的再生、再殖現(xiàn)象。他認為,“活力”雖然就好像電場、磁場一樣看不見、摸不著,甚至根本不能被檢測,但它是所有生物都有的。從植物到動物,它們的“活力”也越來越復雜。例如壁虎尾巴斷了會再生出來,人的手指破了會自動愈合,都是“活力”在起作用。他用這一概念來解釋生物學中的很多現(xiàn)象,甚至認為人的心靈也是它的一部分。
1934年在布拉格的國際哲學會議上,卡爾納普(Rudolf Carnap)和賴辛巴哈(Hans Reichenbach)都批評德里希是為了說明而引入新名詞,但這一新名詞卻不會帶來新的科學發(fā)現(xiàn),因此是虛假說明。卡爾納普為此專門撰文探討了科學說明的一般形式。(注:R.Carnap,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ed.M.Gardner.New York:Dover,
1995,pp.12—19.)
此后,波普(Karl Popper)和亨普(C.G.Hempel)都對科學說明進行了討論,但通常認為亨普的表達更為清楚與完整,因此我們就從亨普的科學說明模型說起。
一、亨普的科學說明模型
亨普在1948年提出了科學說明的“演繹—規(guī)律”的模式(Deductive-Namological Model),這一模型也被簡稱為DN模型。(注:亨普對DN模型和IS模型的討論,可參閱C.G.Hempel,Two Basic Type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Philosophy of Science:The
Central Issues,eds.Matin Curd et al.New York/London:W.W.Norton & Company,
1998,pp.685—694.)DN模型的結(jié)構可以寫成如下形式:
附圖
其中C是先行條件,L是普遍定律(注:這里的“普遍定律”指的是與“統(tǒng)計定律”相對的“決定論定律”,經(jīng)典力學的定律就是這樣的“決定論定律”。),它們構成了說明項。二者的合取可以邏輯演繹出有待說明的E,即被說明項可以由說明項邏輯推演出來。
亨普提出,DN模型要分別符合三項邏輯條件和一項經(jīng)驗條件。它的邏輯條件是。(一)被說明項必須是說明項的邏輯結(jié)果。換言之,被說明項必須能夠從說明項所包含的信息中邏輯地演繹出來,否則說明項不足以說明被說明項。這一條件是為了保證被說明項和說明項之間的相關性是必然的,而不是偶然的。因為從被說明項能夠演繹出說明項,那么當說明項為真時,被說明項也必然為真。這一條件也被稱為“演繹的論旨”(The Deductive Thesis)。
(二)說明項必須包含普遍定律,而這些定律是推導被說明項時所必需的。必須有普遍定律,是為了確保說明項產(chǎn)生被說明項是可以重復的,因而有規(guī)律性。這一條件也被稱作“含攝性定律論旨”(The Covering Law Thesis)。當然,說明項通常也需要包含非定律的陳述,即先行條件。
(三)說明項必須具有經(jīng)驗內(nèi)容,即它必須至少在原則上可由實驗或觀察來檢驗。這樣德里希用“活力”來說明生命現(xiàn)象的做法就被排除在科學說明之外,因為“活力”不能由實驗或觀察來檢驗。
DN模型還需要滿足一項經(jīng)驗條件:組成說明項的語句必須為真。如果說明項的普遍定律或先行條件本身就是假的,那么即使能夠邏輯推導出被說明項,也不能視為科學說明。
在DN模型的基礎上,亨普為了處理科學研究中的概率說明,又提出了“歸納—統(tǒng)計”模式(Inductive-Statistical model),又稱IS模型。IS模型結(jié)構如下:
附圖
例如我出汗后不小心吹了風,這是先行條件。出汗后吹風的人不一定感冒,但會有比較高的比率(如80%)感冒。所以我們有一個統(tǒng)計定律:出汗后吹風會有80%的可能性得感冒。先行條件和統(tǒng)計定律的合取對被說明項“我感冒了”有很高程度的支持,因此說明項說明了被說明項。
在這里,值得留意的是,從先行條件和統(tǒng)計定律可以邏輯地推出“我有80%的概率會感冒”。對于這樣的推論,亨普稱之為“演繹—統(tǒng)計模型”(Deductive-Statistical Model,簡稱DS模型)。(注:C.G.Hempel,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New 
; York:the Free Press,1965,pp.380—381.)它的邏輯形式為:
附圖
但DS模型只說明的某個事件發(fā)生的概率,如“我有80%的可能性感冒”,而不是某個確定的事件,如“我感冒了”。因此亨普更多關注的還是DN模型和IS模型。
在前面提到的IS說明中,從說明項只能邏輯地推出“我有80%的概率會感冒”,但不能邏輯地推出被說明項“我感冒了”。因此在IS模型中,說明項對被說明項只有很高程度的支持,不是必然的支持,這里用到的推斷是歸納法而不是演繹法。所以,IS模型的說明項和被說明項之間用兩條橫線來表示,以示和DN模型的說明項和被說明項之間的邏輯演繹關系(用一條橫線表示)的區(qū)別。
IS模型須滿足三個邏輯條件和兩個經(jīng)驗條件。邏輯條件為:
(一)被說明項必須有很高的或然性從說明項得出。
(二)說明項必須至少有一個統(tǒng)計定律,它對于推導被說明項是必要的。
(三)說明項必須具有經(jīng)驗內(nèi)容,即它必須能夠至少在原則上可由實驗或觀察來檢驗。經(jīng)驗條件為:
(四)說明項中的語句必須為真。
(五)說明項中的統(tǒng)計定律必須滿足最大明確性的要求。
IS模型的前面四項條件和DN模型比較相似,不必詳述。它的第五個條件是要求,在使用IS模型時,要盡量選用概率最高的統(tǒng)計定律。例如某人吃糖后昏倒了。如果我們用“人吃糖后可能暈倒”這一統(tǒng)計定律,這樣的概率非常之低,可能不到萬分之一,因此不能視為滿意說明。但如果經(jīng)檢查發(fā)現(xiàn)這個人患了糖尿病,糖尿病人因吃糖而昏倒的概率為99%,這個統(tǒng)計定律具有更大的明確性,所以應該選用這個統(tǒng)計定律來說明昏倒事件。
亨普認為,真正的科學說明都必須符合他所提出科學說明模型,否則是虛假說明。他進而希望將他的科學說明模型推廣到人文學科,如歷史領域。
如果亨普的科學說明模型是成立的,那么,它是否真的可以推廣到人文學科領域,從而實現(xiàn)自然科學和人文學科在方法論上的統(tǒng)一?
二、科學說明模型在歷史領域中的推廣
亨普提醒我們,即使在自然科學領域,也不是所有的科學說明都完全符合DN或IS模型的。在實際的科學說明中,為了方便或是其他的原因,會有一些變形了的說明模型。他提出了省略說明(elliptic explanation)、部分說明(partial explanation)和說明概略(explanation sketch)這三種形式。(注:C.G.Hempel,Explanation in Science and in History,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ed.P.H.Nidditch, London:Oxford Univ.Press.1968,pp.62—64.)
省略說明是省略眾所周知的定律或先行條件,從而構成一個簡化了的說明。一旦這些省去的定律或先行條件被增加進來,那么它仍然符合完整的DN或IS模型。例如我們在說明為什么銅會導電時,有時會說“因為銅是金屬”。這里其實省略了“所有金屬都導電”這一已知的定律。如果加上這一定律,就構成了一個完整的說明:“所有金屬都導電,銅是金屬,所以銅導電”,這顯然是符合DN模型的。當然我們有時候也會用“所有金屬都導電”來說明為什么銅會導電,這時省略的就是“銅是金屬”這一先行條件。
在部分說明中,被說明項可以只是說明項能夠推導出結(jié)論的一部分。例如根據(jù)心理學的定律,可以說明人在極度沮喪時會丟三落四,但究竟丟什么東西卻是不能說明或預測的。(注:亨普認為,在科學說明模型中,說明和預測是一回事。這一觀點也引起了科學哲學家的批評,可參閱Matin Curd,Philosophy of Science:The Central Issues,part 6,“Models of Explanation”.)例如從張三心情極度沮喪這一先行條件以及相應的心理學定律,只能說明“張三丟東西”,不能夠說明“張三丟了錢包”。但“張三丟了錢包”卻是“張三丟東西”的子集,因此構成了一個部分說明。
說明概略則是因為在說明中,用到的定律太普遍、太顯明,或者定律太過復雜,無法精確地將它們陳述出來,而只能為被說明項提出說明的輪廓或方向。說明概略有別于“虛假說明”。原則上,說明概略所提出的是一個經(jīng)驗的假說,研究者試圖通過更多的經(jīng)驗考察以充實它的內(nèi)容。而經(jīng)驗是可以被驗證或否證的。
例如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涉及的因素非常繁多,相應的經(jīng)濟學定律也非常復雜,難以準確描述。但我們可以試著用“金融體系不穩(wěn)定導致了金融風暴”來提供一個說明的輪廓和方向。這樣的說明概略,顯然也是有意義的。
在闡述了科學說明模型及其他變化形式之后,亨普認為歷史中的解釋也是符合他的科學說明模型的,因為歷史解釋也要有普遍性定律,只是這些定律和先行條件不太精確,或是太含糊、太瑣碎,只能以部分說明或說明概略的形式出現(xiàn)。他特別舉例說明歷史解釋中常用的“發(fā)生論說明”(genetic explanation)和“理性說明”(Rational explanation)兩種,它們是符合科學說明模型的。(注:亨普對“發(fā)生論說明”和“理性說明”的討論,參閱C.G.Hempel,Explanation in Science and in History,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pp.68—79.)
“發(fā)生論說明”是以一種敘事式的方式,把某個事件的發(fā)生過程完整地敘述出來,從而為這一事件提供說明。例如D事件的發(fā)生可以最初推溯到A,從A到B,再到C,最后到D,形成了事件的整個過程。那么從A到D這一進程就是以“發(fā)生論”的方式說明了最終的歷史事件D。
亨普認為,這樣的發(fā)生論說明其實是符合科學說明模型的。因為發(fā)生論說明是從描述歷史上的一個初始階段開始,然后進展到第二階段。第二階段的產(chǎn)生與初始階段有規(guī)律性的聯(lián)系,可以由初始階段的特點來說明。第二階段的特點又可以進一步說明下面的階段。即“發(fā)生論說明”其實是分階段的說明,A說明了B,B說明了C,C最終說明了D,整個過程是遵守科學說明模型的。
“理性說明”是用來說明歷史中某人有動機的行為方式,朱雷(W.
Dray)把它的形式表示如下:
A在C情境中。
在C情境中,正確的做法是X。
所以A做X。
但亨普辯解說,朱雷的說明只解釋了A應該做X,并不能解釋A實際上做的是X。他把朱雷的“理性說明”模型修改為:
A在C情境中。
A想理性地行動。
任何理性的人在C情境中都會選擇(或有很高的概率)做X。
所以A做X。(注:朱雷對亨普的這一修改提出了批評,筆者對朱雷的回應參閱本文的第五部分“含攝性定律論旨與歷史”。)
修改后的“理性說明”就符合科學說明模型了。因此亨普認為,他的科學說明模型不僅可以適用于自然科學,還可以進一步推廣到歷史領域,他自豪地宣稱:“我們的圖式展示了所有經(jīng)驗科學在方法論上統(tǒng)一性的一個重要方面!(注:C.G.Hempel,Explanation in Science and in History,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p.79.)
三、演繹論旨與因果說明
對于亨普的科學說明模型,許多哲學家首先批評的是其“演繹論旨”,這一論旨又往往和“因果說明”概念聯(lián)系在一起。東納根(Alan Donagan)就試圖證明,“演繹論旨”是科學說明模型所必需的(注:A.Donagan,Explanation in History,Theory of History,ed.P.Gardiner.New York:the Free
Press,1959,p.430.),進而表明“因果說明”不適用于歷史領域。
石元康對此給出了更詳細的闡發(fā)。他認為,想要對事件E的發(fā)生做一個說明,必須要排除該事件E不發(fā)生的可能性。例如我們要說明“香港某座大廈在某個時候失火”這一事件,“澳洲某時某地死了一只螞蟻”顯然不能為此提供適當?shù)恼f明,因為“澳洲某時某地死了一只螞蟻”不能排除“香港某座大廈在某個時候失火”不發(fā)生的可能性。而科學說明的“演繹論旨”表明,從說明項可以邏輯演繹出被說明項。這就保證了說明項為真時,被說明項也必然為真,排除了被說明項不發(fā)生的可能性。
因此石元康認為,說明某事件發(fā)生的原因,就是找出該事件的充分條件。在另一篇論文《歷史中的原因、目的與理由》中,他進一步把“說明”和“原因”聯(lián)系在一起,認為“提出說明的方法之一,就是找尋到該事件所以發(fā)生的原因。”(注:石元康:《歷史中的原因、目的與理由》,《鵝湖》1983年第100期,第23頁。)
但是在科學說明的IS模型中,從說明項到被說明項是一個歸納推論,不是邏輯演繹的關系。因此石元康認為“演繹論旨”和IS模型是相矛盾的,他指出:“接受了‘歸納—統(tǒng)計模式’,這個論旨將無法再堅持。同時,由于接受了‘歸納—統(tǒng)計模式’,實證論者對于說明這個概念,必須做一個徹底的修正。”(注:石元康:《實證論與歷史說明》,《史學評論》1983年第6期,第102頁。)
在此,東納根和石元康都是將“科學說明”等同于“因果說明”,并進而表明歷史事件是不能夠用“原因”、“因果定律”等概念而只能用“理由”、“目的”等概念來說明的。這樣一種對亨普的批評,在歷史哲學領域也是非常普遍的。
這種理解其實誤解了科學中的“說明”概念。的確,因果說明是一種科學說明,但它只是科學說明的一種形式,不能涵蓋科學說明的全部內(nèi)容。
首先,因果說明只是表明了事件與事件之間的聯(lián)系,但科學說明不僅可以表明事件間的聯(lián)系,還可以說明定律之間的聯(lián)系。因此亨普認為,“因果說明不是DN模型的唯一模型。例如,通過理論的演繹包容(deductive-subsumption)來說明一般定律,就顯然不是因果說明!(注:C.G.Hempel,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p.352.)又如,萬有引力定律可以為自由落體定律提供說明,但這樣的說明也不是因果說明。(注:W.Salmon將這樣的理論說明也當作是因果式的,但他的做法實際上擴充了“因果性”概念,不再是傳統(tǒng)的用法。參閱W.Salmon,Scientific Explanation:How We Got from There to Here,Introductory
Rea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eds.E.D.Klemke et al,3[rd]ed.,New York:Prometheus,1998,pp.241—263.)
附圖
注釋:
、芤驗樽杂陕潴w的距離與地球半徑相比小得可以忽略不計,因此r為常量。此處為了 簡化起見,將地球與落體都當作質(zhì)點來處理。
其次,因果說明中所使用的因果定律是決定論定律,而科學說明中所用到定律既可以是決定論定律,也可以是統(tǒng)計定律。這一點亨普未加論述,但為科學界普遍接受。 尤其是隨著20世紀量子力學的發(fā)展,科學家發(fā)現(xiàn)微觀粒子只能以幾率波的形式來描述, 遵循的是統(tǒng)計定律,而不是決定論定律。因此卡爾納普指出,“19世紀的決定論已被現(xiàn) 代物理學所拋棄!(注:R.Carnap,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ed.M.Gardner.New York:
Dover,1995,p.288.)與此相對應,他建議通過科學定律來重 新定義因果律:“世界上任何因果性都被表達為科學定律。如果我們要研究因果性,我 們只能通過研究這些定律,如研究它們是以什么方式表達的,怎樣被實驗驗證或否證。 ”(注:Ibid,p.227.)
我們甚至可以認為,因為遵守決定論定律的宏觀現(xiàn)象最終是由微觀現(xiàn)象構成的,而根據(jù)量子力學的觀點,微觀現(xiàn)象服從的是統(tǒng)計定律,所以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決定論定律是統(tǒng)計定律的特例。例如艾耶爾
(A.J.Ayer)就認為,因果性定律可以視為概率為100%的統(tǒng)計定律,是統(tǒng)計定律的“極限形式”。(注:A.J.Ayer,What Is a Law of Nature?Philosophy of Science:The Central Issues,p.816.)
因此,在19世紀將“科學說明”等同于“因果說明”可能還有一定的道理(注:這樣做需要將理論間的說明定義為“還原”(reduction),而用“說明”特指“對事件的說明”。),但隨著20世紀現(xiàn)代物理學的發(fā)展,這樣的做法就不成立了。很多歷史學家和哲學家在批評亨普的時候,經(jīng)常論證“因果說明”在歷史領域是不適用的,這顯然是對科學說明的誤解。
在澄清了“科學說明”和“因果說明”概念的異同之后,筆者認為,亨普的科學說明模型可能秉承的是自然科學中的“數(shù)學化”傳統(tǒng):從說明項到被說明項之間是數(shù)學計算的關系,而不一定是邏輯演繹的關系。在DN模型中,從說明項可以計算出被說明項必然成立(DS模型也是如此);在IS模型中,從說明項也可以計算出被說明項有很高的概率成立,并進一步將其近似(或約等于)為被說明項成立。
所以,在科學說明模型中,“含攝性定律論旨”(即說明項必須包含定律)才是最基本的!把堇[論旨”不是最根本的,它和IS模型的歸納推論也不矛盾。亨普將DN模型、IS模型以及DS模型統(tǒng)稱為“含攝性定律模型”(covering law models)(注:C.G.Hempel,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p.412.),因為這些模型中都包含了科學定律。
四、含攝性定律論旨與歷史研究
通過前面的討論之后,現(xiàn)在的問題不再是“因果說明”能否應用于歷史領域,或是“演繹論旨”是否與IS模型矛盾,而是歷史解釋中是否必須要有定律?
文德爾班(Wilhelm Windelband)曾經(jīng)提出,歷史是研究“個殊事件的學問”(idiographic science),而科學是“建立定律的學問”(nomothetic science)。但研究“個殊事件的學問”是否需要普遍定律呢?東納根和朱雷都給出了否定的回答。石元康在“實證論與歷史說明”一文中,詳細地闡發(fā)了他們對亨普的批評。(注:東納根和朱雷關于歷史中有無定律的討論,參閱石元康《實證論與歷史說明》第104—108頁。)
東納根提出,人是可以自由選擇的,因此在人的事件中,沒有放諸四海而皆準的定律。例如亨普說明政府機構為什么會不斷擴大時,用了三個普遍定律:
(一)有職業(yè)的人不想失去自己的職業(yè);
(二)當人們習慣于某種技能后不想作出改變;
(三)人們不想失去已有的權力,而希望能夠發(fā)展更大的權力和威望。
顯然,這三個定律都可以找出反例:有些人巴不得早些退休放棄職業(yè);也有人希望轉(zhuǎn)變技能;雖然有些人喜歡權力,但也有厭惡權力的隱逸之士。歷史事件中太多人的因素,因此東納根認為在歷史事件中沒有普遍定律,科學說明在歷史解釋中是不適用的。
但東納根的“人的事件中無定律”的立場顯然太強了,因為我們只要能夠在人的事件中找到一條普遍定律,就可以否證他的觀點。雖然個人有自由意志,可以自由選擇,但有些事件是集體行為的結(jié)果,與個人無關。例如,“科學通常在重視理性和崇尚實用的文化中才能夠得到充分的發(fā)展”這一定律,描述的單位是文化或者國家。雖然個人(如伽利略、牛頓)可以對科學的發(fā)展產(chǎn)生深遠影響,但并不影響這一宏觀定律的成立。
此外,在歷史領域中,只要有統(tǒng)計定律成立,仍然可以算是符合“含攝性定律”。例如東納根提及的三條經(jīng)濟學定律,雖然可能有反例,但是如果改成以下概率很高的統(tǒng)計定律,仍然可以說明政府機構的膨脹。
(一)有好職業(yè)的人通常不想失去自己的職業(yè);
(二)當人們習慣于某種技能后有很高的概率不想作出改變;
(三)很大比例的人不想失去已有的權力,而希望能夠發(fā)展更大的權力和威望。
朱雷沒有提出“歷史沒有定律”,但他認為歷史事件是獨特的,因此科學說明不能用于歷史解釋。例如在解釋路易十四為什么不得人心時,人們可能會提到他執(zhí)行了一系列錯誤的政策,如窮兵黷武,迫害異教徒,朝廷腐敗等。但是如果我們像邏輯學家那樣,將其概括為“如果任何統(tǒng)治者在路易十四的環(huán)境中,執(zhí)行他的全部政策P[,1]、P[,2]、P[,3]……就會不得人心”,是不是形成了對歷史的科學說明呢?
如果任何統(tǒng)治者在路易十四的環(huán)境中,執(zhí)行他的全部政策P[,1]、P[,2]、P[,3]……就會不得
附圖
朱雷認為這樣的定律太特殊了,世界上不可能出現(xiàn)第二個路易十四,也就不可能有同樣的例子來符合這一定律。普遍定律怎么能只適用于一個特殊例子呢?因此在歷史解釋中,定律是用不上的。
亨普在科學說明模型中,區(qū)分了說明項中的先行條件和定律。在此,我們也可以替亨普辯護,將朱雷所總結(jié)的定律修改為“任何統(tǒng)治者在執(zhí)行某些政策時都可能增加其不得人心的概率”,這些政策可以是所有壞政策的羅列。(注:也許有人會宣稱,某些不好的政策如窮兵黷武在某些時候也可能很得人心。例如第三帝國初期,希特勒的尚武政策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反而獲得了德國民眾的支持。但對此我們可以用化學中的規(guī)律來類比:雖然某些化學藥品是有毒的,但它與另一些化學藥品的化學反應得到的產(chǎn)物卻無損健康。)然后,我們不妨把路易十四所執(zhí)行的政策,如P[,1]、P[,2]、P[,3]等作為先行條件,與這一定律合取,從而說明為什么“路易十四不得人心”。當然,我們不能精確地計算出這些政策導致“路易十四不得人心”的概率。
附圖
修改后的論證可以視為“說明概略”,為解釋“路易十四不得人心”提供了方向和輪廓。在這一說明概略中,雖然有關路易十四的先行條件是獨一無二的,但并不意味著所涉及的歷史定律也是獨一無二的。這樣也就避免了朱雷的批評。
因此筆者認為,雖然東納根和朱雷都對科學說明模型的“含攝性定律論旨”應用于歷史領域提出了批評,但他們未能真正排除歷史領域中存在定律。歷史領域中至少存在著大量的統(tǒng)計定律,亨普的科學說明模型仍然可以成立。
五、有意義的行為與科學的客觀性
溫奇(Peter Winch)從社會科學的客觀性這一角度,批評了自然科學方法應用于人文學科的可能性。溫奇深受后期維特根斯坦的影響,他使用了維特根斯坦關于語言與實在的論述,以及“語言游戲”等概念,辯稱自然科學的方法不能應用到社會科學中來。因為人的行為是受規(guī)則支配的(rule-governed),是“有意義的行為”(meaningful b
ehavior)。(注:參閱Peter Winch,The Idea of Social Science and Its Relation to Philosophy,2[nd]ed,London:Routledge,1990.)
人的行為當然要受到文化規(guī)則和規(guī)范的影響,因此社會科學中有很多解釋要依賴于這些規(guī)則和規(guī)范。規(guī)則性的說明和使用自然規(guī)律(包括決定論規(guī)律和統(tǒng)計規(guī)律)的科學說明模型是否一樣呢?
早在古希臘時期,就有自然真理(truth by nature)和規(guī)范真理(truth by convention)的區(qū)分。前者是普遍成立的,后者因文化而異。物理學是典型的自然真理,因為它被認為是自然界本身所固有的,所有文化都必須遵循它的規(guī)律。語言則屬于規(guī)范真理,例如漢語和英語各有自己的約定,漢語的語法和拼寫規(guī)則不能照搬到英語中去,反之亦然。
人的行為受文化規(guī)則和規(guī)范的支配,因此在解釋這些現(xiàn)象時需要用到規(guī)范真理。例如中國大陸車輛靠右邊行駛,因為中國大陸的交通規(guī)則是車輛右行。但這不是一個普遍定律,只是一種社會規(guī)范。英國的交通規(guī)則是車輛靠左行駛。規(guī)則性的說明可以舉例如下:
附圖
在這一說明模型的說明項中,只用到了規(guī)則而沒有涉及科學定律。這樣一來,似乎在解釋人的行為時,亨普的科學說明模型中的“含攝性定律論旨”就失效了,科學說明模型在社會科學中不再適用了。
但我們?nèi)钥稍囍鵀楹嗥辙q護,將文化規(guī)則和規(guī)范作為說明的先行條件,然后再補充科學定律,就可以維護“含攝性定律論旨”。這樣,規(guī)則性的說明就被修改為:
附圖
這樣的說明形式是符合科學說明模型的,因此溫奇所提出的“人的行為是規(guī)則支配的”,其挑戰(zhàn)應該主要針對社會科學的“客觀性”(注:對“客觀性”的概念分析,可參閱石元康《意義與社會科學的客觀性》,食貨月刊復刊1982年第12卷第7期,第1—5頁。)。如果社會科學不是客觀的,而自然科學通常被認為是客觀的,自然科學的方法能否應用于社會科學也就成了問題。
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的“客觀性”是個很大的問題,筆者在此只能作簡單討論。在歷史學領域中,蘭克(Leopold von Ranke)主張歷史學應“如實地重構過去”,即科學的歷史是對過去的客觀描述。他的觀點被稱為“客觀主義”。
與此相反,不少學者強調(diào)歷史研究是選擇性的(selective)與評價性的(evaluative),這二者都是依賴于價值的。而“客觀性”是獨立于價值的(value free),因此歷史研究不可能是客觀的。他們的觀點被稱為“相對主義”。相對主義的論證主要有:首先,歷史的主題是價值負荷的(value charged);其次,歷史學家在建構歷史時的題目選取是價值引導的(value guided)。這兩點構成了“相對主義的源泉”(the fountain-head of relativism)(注:W.H.Dray,Philosophy of History,New Jersey:Prentice-Hall,1964,pp.23—24.)。
相對主義者對人文學科“客觀性”的質(zhì)疑是很有道理的,但自然科學是否如他們認為的那樣就是客觀的呢?
很多歷史學家和哲學家認為,自然科學的客觀性表現(xiàn)在它是對自然現(xiàn)象的真實描述。例如,柯林伍德(R.G.Collingwood)寫道:
對科學家來說,自然界總是并且僅僅是“現(xiàn)象”……但歷史事件決不是單純的現(xiàn)象,決不是單純被觀賞的景觀,而是這樣的事物:歷史學家不是在看著它們而是要看透它們,以便識別其中的思想。(注:R.G.柯林伍德:《歷史的觀念》,何兆武、張文杰譯,中國社會出版社,1986年,第243頁。)
這樣的觀點受到了庫恩(Thomas Kuhn)的“范式”(paradigm)概念的嚴重挑戰(zhàn)。他在《科學革命的結(jié)構》一書中,將自然科學的發(fā)展分為常規(guī)科學和科學革命。所謂常規(guī)科學,就是科學共同體在范式的指導下從事“解謎”活動。不同的范式有不同的世界觀,擁有不同范式的科學家仿佛生活在不同的世界之中。
因此,自然科學對世界的描述不是必然的、惟一的,而是相對于范式而言的。自然科學家不是在“看”(see),而是“看作”(see as)。正如有人將鴨兔圖“看作”鴨子,有人“看作”兔子,不同范式的科學家“看作”也會不同。例如經(jīng)典力學把時空“看作”為靜止、絕對的;相對論卻把時空“看作”是物體運動的參量,是相對于參照系而言的。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自然科學家也不是在“看著”自然界,而是要“看透”它們。(注:Thomas Kuhn,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2[nd]ed.,Chicago and London:Univ.of Chicago,1970.)
其次,很多人認為自然科學是獨立于價值的,因此是客觀的。這一點也受到很多科學哲學家的質(zhì)疑。
例如,庫恩在“客觀性、價值判斷與理論選擇”一文中提到,科學理論的選擇并不在于其客觀性,而是科學家根據(jù)價值觀所作的決定。這樣的價值觀包括精確性(accuracy)、一致性(consistency)、廣闊的視野(scope)、簡單性(simplicity)以及豐富性(fruitfulness)等。科學理論的選擇雖然不是個人的,但也不是客觀的,而是接受了共同體訓練的“科學家的集體判斷”。他進而提出,“客觀性”應當用精確性、一致性等價值標準來分析,這樣“表明的可能不是客觀性的界限,而是客觀性的意義”。(注:Thomas Kuhn,Essential;Tension.Chicago and London:Univ.of Chicago Press,1977,pp.320—339.)
亨普在“科學與人類價值”一文中也提出,科學不能為“絕對價值判斷”(categorical value judgements)提供有效性證明,反而科學知識卻需要價值預設。(注:C.G.Hempel,Science and Human 
; Values,Introductory Readings in Philosophy of
Science,pp.110—127.)
因此,雖然溫奇提出了社會科學中人的行為受文化規(guī)則和規(guī)范的支配,進而探究社會科學的“客觀性”問題,但如果自然科學也同樣面臨“客觀性”的挑戰(zhàn),同樣依賴于科學共同體的價值判斷,那么我們有理由懷疑,客觀性問題還不足以表明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在方法論上的分離。
六、說明與解釋
與前面的批評相比,泰勒(Charles Taylor)提出的挑戰(zhàn)更加審慎而有力。他將人文學科領域中的“解釋”(interpretation)和自然科學中的“說明”(explanation)作了區(qū)分的,從而試圖把“解釋科學”(Science of interpretation)作為“人的科學”(science of man),與自然科學區(qū)別開來。
“解釋”一詞的具體哲學涵義,可追溯到西方自施萊爾馬赫(Schleiermacher)以來的“解釋學”傳統(tǒng)。狄爾泰(Dilthey)、海德格爾(M.Heidegger)、伽達默爾(Hans-Georg Gadamer)、利柯(Ricoeur)等人對此都有詳細的闡述。在帕爾默(R.E.Palmer)看來,解釋學試圖超越近代科學的“主體—客體圖式”(subjecti-object schema),是對自然科學的“科學客觀性”(scientific objectivity)批判。(注:R.E.Palmer,Hermeneutics.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69,pp.223—241.)
泰勒認為,解釋的對象通常是文本或是諸如此類可以有意義(meaning)的東西。它通常有三個條件:首先必須是有涵義(sense)的;其次它的涵義可以和其表達式分離;此外,它的涵義也是針對某個主體而言的。解釋的目的,就在于揭示其對象背后的融貫性和涵義。
泰勒把人類看作是“自我解釋的動物”(self-interpreting animal)。人的行為是有意義的(meaningful),因此只能用解釋的方法來闡發(fā)。而且意義是相對于主體而言的;是可以和其表達相分離的;只在某領域有意義,并和其他事物的意義相聯(lián)系。(注:Charles Taylor,Interpretation and the Sciences of Man,Introductory Readings in philosophy of Science,pp.110—127.)這顯然和自然科學尋找普遍定律的做法是不一樣的。
泰勒對“解釋”和“說明”的區(qū)分有一定的道理。如果這個區(qū)分成立,似乎自然科學的說明和人的科學的解釋,就不再遵守同樣的方法論模式。但這一結(jié)論會導致自然科學和人文學科在方法論上的分離嗎?
我認為,庫恩對泰勒的回應(注:參閱Thomas Kuhn,The Natural and the Human Sciences,Introductory Readings in
Philosophy of Science,pp.128—134.)很好地回答了這一問題。泰勒認為自然科學是普遍成立的(用解釋學的話來說就是有科學客觀性),所以天文現(xiàn)象的知識也是普遍的,即人類有“共同的天體”(heaven for all)。庫恩反駁了這一說法。他指出,古希臘的天體和我們現(xiàn)在就不一樣,因為希臘人和現(xiàn)代人采用的是不同的分類法。希臘人將天體分為三類:恒星、行星和流星,但和現(xiàn)代人不同的是,他們將太陽、月亮放在行星的范疇之中,因為太陽、月亮和火星、水星、金星等行星更為相似。而我們現(xiàn)在是把太陽當作恒星,月亮當作衛(wèi)星。因此,套用庫恩的術語,自然科學知識也是相對于范式而言的,并非在所有文化中都普遍有效。
庫恩在《科學革命的結(jié)構》一書中除了“范式”概念,還提出了“科學共同體”的概念。在他看來,無論是自然領域還是人文領域的概念,所有的概念都是共同體所擁有的。這些共同體因為文化或語言的不同,會導致概念上的差異。所以自然科學和人文學科一樣,它的概念詞匯也會因為“范式”的不同而意義不一樣。
庫恩表明,自然科學與人文學科一樣,都既有說明又有解釋。例如,自然科學中存在著大量的解釋。剛剛加入科學共同體的人,需要由資深科學家解釋科學符號的意義以及科學儀器的使用。尤其在科學革命之后,許多新的概念或儀器更需要解釋,如新范式中的“波粒二象性”是什么意思,核磁共振儀該如何使用?這些不能靠普遍定律來說明,因為人們對定律中的符號等還不了解。換言之,普遍定律中的符號、意義、應用等,本身不能靠普遍定律來說明,只能靠解釋。
例如,以下兩個自然科學中的問題看起來形式是一樣的:
(一)為什么相對地面以接近光速運動的物體質(zhì)量增大了?
(二)為什么時間是相對于參照系而言的?
但其實第一個問題是關于科學說明的,可以用狹義相對論的公式來推導。第二個問題涉及我們?nèi)绾卫斫狻皶r間”概念,這就不能由相對論的定律來說明了,而需要在相對論的范式中解釋“時間”概念是怎么一回事。(注:這樣的解釋對于相對論范式是有意義的,但在經(jīng)典力學的范式中就成了“虛假問題”。)
人文學科中除了解釋,有沒有說明呢?按庫恩的想法,目前的人文學科仍然處于學派林立、百家爭鳴的“前范式階段”。如果人文學科能夠像自然科學那樣建立起自己的范式,那么人文學科的專家也能夠像自然科學家那樣從事解謎的工作。當他們用人文學科的定律來闡述人的行為時,就構成了說明。
例如以下兩個歷史領域中的問題,就可以分別歸入解釋和說明的范疇:
(三)為什么法國大革命是近代史上的重要事件?
(四)為什么會發(fā)生法國大革命?
問題三涉及我們?nèi)绾卫斫夥▏蟾锩囊饬x,所以需要歷史學家根據(jù)不同的價值標準作出解釋。而問題四要求歷史學家詳細地描述出法國大革命這一事件產(chǎn)生的條件。如果這些歷史學家擁有相同的范式,信奉相同的歷史規(guī)律,那么他們給出的說明也應該是一致的。(注:當然在現(xiàn)實中,由于歷
史領域仍處于“前范式階段”,所以不同學派的歷史學家給出的說明是不一樣的。)
因此,庫恩同意“說明”和“解釋”的區(qū)分,但不同意將此區(qū)分用來劃分自然科學和人的科學。如果自然科學和人文學科一樣,都包含大量的解釋;而一旦人文學科建立自己的范式之后,也可以像自然科學那樣形成說明,那么筆者認為自然科學和人文學科在方法論上仍然可以是統(tǒng)一的。
關于自然科學和人文學科的統(tǒng)一性問題,目前主要有兩種態(tài)度。一種是科學主義(Scientism),他們認為自然科學可以推廣到人文學科領域。其代表是邏輯實證主義,其中卡爾納普和紐拉特(Neurath)的“統(tǒng)一科學”或“物理主義”論旨,更是希望將所有的經(jīng)驗科學都統(tǒng)一起來,并最終還原為物理學。與科學主義立場相對立的學者,朱雷稱之為是觀念論者(Idealist)(注:W.Dray,Laws and Explanation in History.London:Oxford Univ.Press,1957,p.8.)。他們傾向于認為人文學科與自然科學有本質(zhì)的區(qū)別,因此應當各守其界,互不侵犯。
對于亨普提出的科學說明模型、這一模型應用于人文學科的可能性及以此為基礎的經(jīng)驗科學在方法論上統(tǒng)一性的論證,很多歷史學家和哲學家提出異議。對此,筆者認為,首先,演繹論旨不是科學說明的根本論旨,含攝性定律才是最基本的,將科學說明等同于因果說明是不準確的;其次,歷史領域中可以有定律,含攝性定律論旨在歷史說明中也是必需的;第三,自然科學和人文學科一樣,都需要學術共同體的價值判斷,都是“看作”而不是“看”;最后,所有經(jīng)驗科學都要涉及解釋和說明,因此“說明”和“解釋”的區(qū)分,不足以成為自然科學和人的科學的劃界標準。
當然,這樣的討論或許還不足以證明自然科學和人文學科在方法論上就是統(tǒng)一的。但筆者贊同康德的觀點,追求“系統(tǒng)的統(tǒng)一性”(unity of system)是人類的理想之一!袄硐搿彪m然不像“范疇”概念那樣具有“客觀有效性”(objective validity),卻是指導人類行為的動力。正如人類會不斷追求“德福一致”的理想一樣,人類也會不斷地尋找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的統(tǒng)一性。當然,最終的統(tǒng)一未必如早期的邏輯實證論者設想的那樣,由自然科學來統(tǒng)一人文學科,而可能是隨著自然科學中的人文因素不斷被發(fā)現(xiàn),從而找到自然科學和人文學科的共同契入點。不僅人文學科可以學習自然科學的方法,自然科學也需要向人文學科學習,從而使二者統(tǒng)一為“人類的知識”。
這一立場不僅表明了自然科學和人文學科的方法論統(tǒng)一性,其實也是科學主義與觀念論的統(tǒng)一。因為它既承認了科學主義所希望的科學與人文的統(tǒng)一,同時也承認了觀念論的立場,即“解釋”和“說明”至少目前在形式上是不一樣的。只不過二者的區(qū)分,不足以表明自然科學和人文學科的分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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