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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群體性事件的現狀分析與對策研究
縣群體性事件的現狀分析與對策研究
自我市建市以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我縣群體性事件屢有發(fā)生,且在人數、手段、方式等要素上有逐漸極端化的傾向,給我縣的社會經濟發(fā)展環(huán)境帶來了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
1996年未發(fā)生群體性事件,1997年1起,1998年1起,1999年2起,2000年1起,2001年1起,2002年1起,2003年2起,2004年3起,2005年1-2月份已經發(fā)生2起。其中規(guī)模較大,影響較深的如2004年丁家溝事件,2005年初因泗中新校區(qū)建設引發(fā)的眾興鎮(zhèn)前進事件等。
縱觀歷次群體性事件的發(fā)展態(tài)勢,可以直觀地看出其發(fā)展趨勢,形成要素及其規(guī)律特點。從時間上看,群體性事件的發(fā)展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轉型的不斷加快而呈上升趨勢;從每次群體性事件的發(fā)生來看,在表面上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如果深究下去則是長期矛盾聚集的結果;從群體性事件爆發(fā)的情況看,其特點也很明顯:一是人數較多;二是有組織、有預謀;三是有明確的要求和目標;四是情緒比較激動,手段也較為極端;五是處理難度大;六是故意擴大影響,給政府施加的壓力。
分析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在經濟快速發(fā)展中,有些問題沒有及時得到處理。由于近幾年農村征地、城鎮(zhèn)拆遷、企事業(yè)改革、區(qū)域調整、規(guī)劃建設等面廣量大,力度增強,有的時間跨度比較長,有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不夠完善、不夠配套,缺乏統(tǒng)一性、連續(xù)性的問題;基層基礎工作比較薄弱,存在工作不能及時做到位的問題等。
2、社會綜合管理能力還不夠。企事業(yè)單位轉改制或破產倒閉以前,這些單位基本上都有“主管部門”,群眾反映信訪問題,可以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轉企事業(y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出面協調、處理和解決。企事業(yè)單位轉改制或破產倒閉后,主管部門消失,“單位人”變成了“社會人”,信訪部門遇到這些問題時,常常是無口可歸或有口難歸。
3、少數單位和部門對處理信訪問題的重視程度不夠。少數單位和部門對群體集體訪、越級訪還缺乏敏感性和責任心,對信訪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認識不夠,宣傳政策不耐心,思想工作不得法,掌握時機不恰當,工作作風不扎實。發(fā)現信訪問題尤其是集體訪、越級訪不能認真及時對照相關政策,結合實際情況研究處理或解釋疏導。
4、少數群眾認識上存在偏差。有的群眾維護自身權益意識增強,但又法制觀念淡薄;有的對一些政策規(guī)定理解有偏差,片面強調個人利益;有的思想觀念一直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依賴思想比較嚴重;有的提出過高要求,不達目的就反復上訪。
5、規(guī)范上訪行為的手段缺失,F行的國務院《信訪條例》屬于行政法規(guī),對于有些非正常上訪行為約束力度有限,盡管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來規(guī)范上訪人員的行為,但效果不明顯。
對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及對策。
(一)理順經濟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調節(jié)機制?梢哉f,篩除收入分配中不合理的因素,調節(jié)居民收入差距是經濟穩(wěn)定增長的關鍵。而在收人分配中如何處理公平和效率的關系,如何在兩者之間找到最佳銜接點,是調整收入分配的關鍵。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堅持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這一原則同先富帶后富原則是彼此呼應的,具有政策上的連貫性和一致性。但隨著改革的深化和收入分配差距的過分擴大,我們在繼續(xù)堅持效率優(yōu)先的同時,不能不注重公平、公正。公平作為一個十分重要的政策目標,應從改革初期的次要地位上升到新的地位,即現階段公平至少應該等同,甚至優(yōu)先于效率。如果效率的獲得是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礎上,則其有效性非常值得懷疑,如同植物如果植根于腐敗的土壤,即便開花,也是惡之花;即便結果,也是惡果。社會不公經常會挫傷社會成員的勞動積極性,嚴重時導致社會動蕩和經濟停滯。
但這里所說的公平,是競爭機會的公平,而不是簡單的競爭結果的公平。前者的公平能激發(fā)人的主觀能動性,通過良性競爭推動社會進步。而后者的公平,只能重新落入平均主義的第臼,滋生懶漢,打擊先進。歷史已經證明,大鍋飯的弊端不一而足。
(二)轉變觀念,從積極的角度看待群體性事件。在對事態(tài)保持控制力的情況下,允許一定范圍和程度的沖突,允許適度宣泄,放寬相關的制度性規(guī)定,因勢利導,既可以提供一個教為寬松的社會環(huán)境,又可以大大減輕政府部門,特別是公安機關與社會成員之間的大面積摩擦,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和平衡。雖然,對一個有組織的社會而言,把沖突視為對社會的威脅是很自然的,但美國當代社會學家劉易斯·科塞指出,沖突有時可以促進社會團結。沖突的表達就像鍋爐的安全問題一樣,可以避免壓力達到無法控制的局面。
同時,要以開放的心態(tài),對待社會輿論和媒體傳播。言論自由是社會開放的重要標志,也是社會監(jiān)督體系中強有力的因素,有利于社會健康運行。否則,越是信息封閉封鎖的地方,越盛產謠言,越容易有不
明真相者被蠱惑、被煽動。放松對新聞輿論的控制和戒備,允許對群體性事件的事實進行客觀報道和適當評論,這不僅滿足了大多數社會成員的知情權,也有利于事件得到公正、公平和透明的處理,將事件的誘發(fā)原因公之于眾,可以使民眾將視線從事件本身轉移到事件產生的深層次原因,有利于從根源上解決群體性事件,即達到社會綜合治理的效果。如果僅靠公安機關一家,只能是“按下葫蘆浮起瓣”,根本原因不解決,由它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必將反復發(fā)生。而且,新聞單位的及時介入和記者的跟蹤采訪,可以幫助公安機關在事后處理時再現當時的現場情況,又因其第三方的立場,容易取信于社會公眾。
(三)完善法律法規(guī)體系,暢通合法渠道,把矛盾納入法制化軌道,是從制度上拆解群體性事件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完善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依法辦事,規(guī)范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減少因市場行為不規(guī)范導致的利益沖突,從源頭上過濾群體性事件的誘因。通過加強法制建議,還能有效抑制不合理收入和非法收入的過快增長(這是腐敗的結果),這樣能相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緩解利益沖突。不斷完善法律程序,普及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保護合法權益,用法律規(guī)范人與人之間的行為關系,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法律手段解決由民事糾紛引起的各種矛盾,這是分流和解決群體性事件多發(fā)的有效途徑。
當前,處于社會轉型期間的法治建設遠遠滯后于經濟的發(fā)展,在新的法律、法規(guī)不斷出臺的同時,又存在大量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的現象。加上一些執(zhí)法人員素質不高,以行政手段取代法律手段,或者借法律之名,行不法之事,假公濟私,為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使群眾的正當權益和合理訴求得不到及時保護,甚至還受到損害,如民間盛傳打油詩“大蓋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由此導致矛盾激化,迫使其尋求法庭以外的場所,采取非法律手段,通過群體事件等其他方式表達。
(四)加強社會保障。建立健全救助機制。社會保障機制是世界各國在工業(yè)化、城市化和市場經濟發(fā)展過程中逐漸建立起來的社會安全制度,有助于補救市場缺陷,減緩激烈的市場競爭給部分失業(yè)者和貧困人口帶來的沖擊和痛苦,被視為社會的“減震器”和“安全閥”。
轉型期間,除了合理調節(jié)個人分配,消除不合理分配現象,更要認真處理好各階層的利益關系。要以一定的方式,盡快補償利益損失較大的階層,盡快建立處理各階層利益摩擦的特殊機制,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最大限度地減輕社會震蕩,維護社會穩(wěn)定。解決貧困人口的落后狀況,提高貧困人群的收入并改善其生活環(huán)境,在住房、就學、就業(yè)、醫(yī)療、衛(wèi)生、保健、養(yǎng)老等方面為他們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這是保持社會穩(wěn)定、有序發(fā)展的重要籌碼,是轉型期間曾被忽略的,但卻是最不能忽略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可以說,盡快加強社會保障,建立廣泛的多層次的社會救助機制,是改革的當務之急,已經迫在眉睫。國家和社會應最大限度扶助弱勢群體,出臺補償性政策,調整收入分配的秩序,幫助低收入階層實現生存與發(fā)展的合理愿望,幫助他們享受到經濟發(fā)展的成果,這對穩(wěn)定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五)慎用警力,公安機關要謀求社會援助,以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方式,共同應對群體性事件。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地方的黨委、政府在群體性事件發(fā)生后,都把公安機關推到第一線,民警孤軍作戰(zhàn),既要控制事態(tài)、維護秩序。又要做疏導、勸解工作,而引發(fā)矛盾的具體職能部門通常不是公安機關,由他們做疏導勸解工作必然流于形式,不觸及要害難見成效,而且正面對抗往往給后續(xù)工作制造障礙。所以在這類事件的處置中,必須明確黨委、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是主體,規(guī)范各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對事件處置實行綜合治理,推動社會聯動。對因具體利益問題和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失誤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要把情況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建議其責成有關部門特別是領導要直接面對群眾、接觸溝通,以負責任的態(tài)度盡快答復,及時緩解和化解矛盾。
公安機關的工作對象大致分為兩塊,一是保護服務的對象,即守法公民;二是打擊處理的對象,即犯罪分子。而群體性事件的成員界乎二者之間,絕大部分成員都是老百姓,性質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如果處理得當,完全能夠化解。但如果局面失控,很可能演化為對立矛盾,公安機關將不得不對越軌行為加以打擊。而即便如此,真正被打擊的應該僅僅是群體中起領頭、挑唆、鼓動作用的極個別核心和骨干分子,對大部分從眾者應該區(qū)別對待。但事到臨頭,有時很難當即分辨,也不可能逐一清理,警察必須以最快的速度處理事端,恢復現場秩序。這實際上,擴大了警察的對立面,不利于公安機關的長遠利益。而且,隨著改革的深入,各種矛盾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必將越來越多,公安機關的頻繁介人,不但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和物力,大大增加執(zhí)法成本和對立面,而且效果堪憂,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的打擊方式并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反彈和復發(fā)不可避免,因為癥結所在往往不是公安機關一家所能掌控的。
警察的介入,通常會刺激事態(tài)急速升溫,情緒更容易緊張對立,導致矛盾激化。而通過與非警方人員聯手,共同建立緩沖地帶,可以消解不必要的對立態(tài)勢,淡化甚至模糊警察與對方可能直接發(fā)生沖突的交界面。除了配合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公安機關還要依靠社會多家力量(比如民政、教育部門、心理咨詢機構、律師援助中心、社會工作以及一些民間組織、中介機構),走綜合治理的道路,多方位多角度多層面分解群體性事件。不得不提出的是,過度頻繁地使用警力,會使其邊際使用效益遞減,即警察出現的起點越低,其威懾作用越小,價值越低。在處理群體性事件時,警力應在其他處理手段均告無效之后,作為不得不出的一張“王牌”,既給自己預留了足夠的空間和時間,又保持了國家機器應有的威力。
(六)公安機關的處理方式要講策略,要正確分析形勢,善于抓住戰(zhàn)機,將執(zhí)法成本降至最低限度。用兵之道在于不戰(zhàn)而勝,兵不血刃,以盡可能小的代價換取盡可能大的利益。公安機關也要講效益。雖然這僅僅是微觀的技術層面的問題,但操作不當造成的損失有時不亞于決策的失誤。與其劍拔弩張,不如盡可能以疏導化解的方式妥善處理群體性事件、防止矛盾激化。
在具體操作層面,公安機關要注意保證后勤力量的充足,平時加強訓練,提高應戰(zhàn)應急處置能力,不打無準備之戰(zhàn),保證警力集結速度的提高,快速反應。兵貴神速,快能贏得主動,公安民警要“召之即來,來之能戰(zhàn),戰(zhàn)之能勝”,并注意整體作戰(zhàn),優(yōu)化配置。處置的原則應該是能迅速、有效地控制局面,根據事態(tài)發(fā)展,掌握放收尺度,既能讓事件的參與者出出氣,發(fā)泄一下情緒,通過宣泄過濾心情,又不至于失去控制,以至養(yǎng)癰遺患,釀成事端。整個處置過程要有條不紊,緊張有序,形成統(tǒng)一指揮下的整體作戰(zhàn)態(tài)勢;從最壞處著想,朝最好處努力,以最小代價爭取最大成效。范文先生版權所有
“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強制措施”是防止矛盾激化的處置原則,但必須實事求是,必須是在維護法律尊嚴,維護公安機關執(zhí)法權威和保護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的前提之下。換言之,“三個慎用”不等于“三個不用”。當事件的發(fā)展尚未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尚未觸犯刑律時,“三個慎用”原則可以幫助對事件降溫,將矛盾化解在初級階段,而一旦事件的發(fā)展失去控制,事件的參與者行為失去理性,公安機關就必須從維護執(zhí)法權威、保護民警的角度,善用警力,果斷出警。不能為了避免事態(tài)擴大,一味強調民警忍讓,甚至危及自身的安全。不能以文明執(zhí)法犧牲法律的尊嚴。
對暴力襲警的行為,必須依法嚴懲。同時,在處置現場,由于群眾情緒激烈,容易發(fā)生身體沖突,警察在克制的基礎上,必須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個人防護裝備齊全,并配備非殺傷性武器,避免不必要的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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