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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條件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速我省高新技術產業(yè)的發(fā)展,促進產品結構的調整,支持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fā)和生產,加速我省高新技術產業(yè)的發(fā)展,在予科[1998]140號文件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三條 高新技術產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屬于國家制定《火炬計劃重點支持技術領域指南》及我省制定的《高新技術范圍細目》(見附件)內的產品。 2、高新技術產品的技術水平應達到: A類:在全國范圍內第一次試制生產的產品,在技術、工藝、質量、性能等方面達到或接近國際水平。 B類:在全省范圍內第一次試制生產的產品,在技術、工藝、質量、性能等方面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C類:產品在技術、工藝、質量、性能等方面達到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 3、產品生產技術是成熟的。 自行研制開發(fā)的產品,應正式通過同行業(yè)專家參加的鑒定(或視同鑒定); 引進國內技術生產的產品除有鑒定證書外,應有正式技術轉讓合同; 引進國外技術生產的產品應有正式合同或生產許可證; 三資企業(yè)生產出口產品,應有出口合同; 專利技術產品應有樣品(或樣機),并有法定檢測部門的檢測報告; 計算機軟件產品應達到工程化、標準化、商品化程度。 4、產品原料及技術裝備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內能投入批量生產,形成一定的經濟規(guī)模。 5、產品市場廣闊,經濟效益顯著。 第四條 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程序: 1、凡申報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yè),可向所在市地科委、鄭州、洛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2、經市地科委、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初審合格,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報省科委。 3、經審核合格后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應到稅務、海關、外經委等部門登記或備案。 第五條 已被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應到稅務、海關、外經委等部門登記或備案。 第六條 被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有效期五年,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經批準可延長至七年。 第七條 省級火炬計劃項目產品及被認定的A、B類高新技術產品、經省稅務局審核同意后納入省級新產品免稅名單的,給予兩年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的優(yōu)惠。 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產品及A類高新技術產品,還可通過省科委上報國家科委,經國家稅務局審核同意后納入新產品減免稅名單的,給予三年以內減征或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的優(yōu)惠。 依上述規(guī)定減免稅期滿后,對其中確定仍有困難,需要繼續(xù)加以扶持的產品,由省科委嚴格審核確認并列出清單、送省稅務局審核批準后,要再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 已被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不定期可享受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其它優(yōu)惠政策。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原《##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條件及標準的暫行規(guī)定》即行廢止。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委和省稅務局負責解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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