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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
審查起訴階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
王永剛
新刑訴法確立的刑事和解制度充分體現(xiàn)了我國刑事司法活動多重價值的追求,既提升了被害人地位,又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既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又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既緩和了社會關系,又有助于構建和諧社會,是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突破,刑事和解制度已經(jīng)成為我們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的工作重點,必須充分掌握刑事和解的方法和技巧,才能更好地推動這項制度的發(fā)展和完善。
一、深刻理解刑事和解的終極目的
恢復性司法是對一般人身損害和侵犯財產(chǎn)案件國際通用的刑事處理方式,其目的在于:(一)犯罪人主動承擔個體責任,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進行賠償;(二)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濟、補償,既包括物質(zhì)財產(chǎn)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三)受損的社會關系得到修整、恢復。(四)促進犯罪者早日回歸社會,恢復一種正常的生活秩序。刑事和解就是恢復性司法的體現(xiàn),其終極目標就是恢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強調(diào)補償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和精神損失,其所追求的是一種“復和正義”,我們應在“復和正義”司法理念和構建和諧社會背景下,依法規(guī)范刑事和解,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nèi),遵循當事人自愿的原則,確立刑事和解程序,從而達到減少社會沖突,促進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二、區(qū)別對待,靈活運用和解方法
(一)明確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區(qū)分犯罪的惡性程度
新刑訴法嚴格限定了和解程序適用的范圍,將其限定為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及侵犯財產(chǎn)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過失犯罪案件。根據(jù)新刑訴法對刑事和解范圍的限制,我們公訴機關在開展刑事和解工作時,必須正確區(qū)分犯罪的惡性程度,以犯罪惡性程度劃分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圍,只有輕微刑事案件才能夠啟動刑事和解程序,享有刑事和解的權利。同時必須符合刑事和解必備條件,即:加害人認罪;雙方自愿;范圍有限。
。ǘ┤松頁p害類案件的刑事和解方法
人身損害類案件的刑事和解突出表現(xiàn)為兩類案件:一是輕傷害案件,二是交通肇事案件,和解的結果都表現(xiàn)為經(jīng)濟賠償?shù)臄?shù)額。輕傷害案件為故意犯罪,發(fā)生在鄰里、親朋、同事等相互熟知的人群之間案件頗多,可采用“背靠背”談話的方法,即調(diào)解人與加害人、受害人單獨見面和談話,消除雙方當事人本身已存在的情感、利益沖突,尤其是受害人的對立情緒,促成雙方諒解。交通肇事案件為過失犯罪,又是一種侵權責任,案件發(fā)生之后,經(jīng)濟賠償成為和解的關鍵,交通肇事案件經(jīng)濟賠償涉及保險公司及雙方當事人,一是大多肇事的被告人都將賠償?shù)南M耐杏诒kU公司,而我國保險機制的不健全,又導致保險公司拒賠或不足額賠償;二是車主與駕駛?cè)藛T雖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刑事和解上,車主往往不主動承擔責任,甚至退避三舍。因此,針對這類刑事和解案件,進行和解的基礎就是主動征詢當事人雙方和解的意向,耐心消除雙方的抵觸心理,找準雙方的矛盾點,進行突破和釋法說理,從而促使雙方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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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財產(chǎn)類案件主要涉及盜竊、詐騙、侵占等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侵犯的客體主要是被害人的財產(chǎn)權利,從法律規(guī)定的層面講,對于此類案件涉及財產(chǎn)損害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采取追贓、退賠的方法,將追回的贓款返還被害人,但是這種方法一般不能滿足或者不能完全滿足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而且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這類案件過程中一般也不會涉及詢問被害人的意見,這類案件中被害人主動達成和解的意愿往往被忽視。因此,針對這類案件的賠償特點,我們檢察機關在日常辦案中,要主動聽取案件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對于有能力賠償被害人損失的犯罪嫌疑人開展刑事和解工作,積極促成雙方達成調(diào)解。
三、刑事和解工作可以借鑒人民調(diào)解的技巧
檢察機關開展刑事和解工作,是充當中立的調(diào)停人,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商談、協(xié)商如何解決刑事糾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的諒解,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害人同意或者請求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檢察機關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或?qū)ζ鋸妮p、減輕處罰的一種工作形式,與我國的人民調(diào)解工作類似,在實踐中可以借鑒一下人民調(diào)解工作的技巧和方法。
(一)另辟蹊徑,迂回包抄
矛盾發(fā)生時,互不相讓,僵持不下時,如果公訴人員簡單的說教,(325224.com)老話重提,可能會引發(fā)當事人的厭煩和抵觸情緒。此時,避開矛盾焦點,顧左右而言他,尋找突破點,引起當事人雙方的興趣,然后再巧妙引導當事人主動回到主題,往往能夠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說法,觸類旁通
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護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盡可能解釋自己所犯的錯誤。有比較才有鑒別,此時發(fā)揮典型案例 引導示范作用,讓當事人有所參考,舉一反三,聯(lián)系自身,認清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糾紛也能迎刃而解了。
。ㄈ┏脽岽蜩F,求同存異
對于輕微刑事案件,雙方在案件事實經(jīng)過上一般沒有太大分歧,主要在細節(jié)問題的認識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調(diào)解這類案件要就事論事,了解雙方在主要事項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熱打鐵,往雙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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