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功能分析
【內容提要】證券法中的法律責任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這三者分別從公法和私法的角度對證券法律關系進行調整。證券法中民事責任的功能決定了三者之間關系的一個基點在于民事責任為先。證券法中民事責任具有填補損害的補償功能、阻止違法的威懾和預防功能、協(xié)助執(zhí)行法規(guī)和管理市場的效率功能、完善監(jiān)管體系的功能等等。【關 鍵 詞】證券法/民事責任/功能……
雖然證券法第1條開張明義地強調了在證券市場對投資者進行保護的重要性。但由于對民事責任認識不足和立法上的某種缺陷,該宗旨沒能很好地貫徹在全部證券法中,比較明顯的就是股民要求證券市場違法者承擔民事責任的訴訟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這樣,眾多受損股民心理難以平衡。股民對證券市場的信心有所下降。因此如何增強股民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加入到證券市場就成為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我們認為,必須加強證券法上法律責任,尤其是民事責任的立法、司法的研究,充分發(fā)揮證券法中民事責任的功能。這是由證券法中民事責任的功能決定的。
證券法中的法律責任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是指證券法上明確規(guī)定的,在證券發(fā)行和交易過程中,證券發(fā)行人、投資者、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因違反證券法的規(guī)定,侵犯其他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證券法上民事責任是保護證券法律關系主體民事權利的重要措施。在日本,有學者認為這實際上象征著以投資者自覺為背景的消費者運動,而進行追訴有關人員的個人民事責任。(注:河本一郎:《證券取引法的基本問題》,神戶法學雜志1972年3月第3、4號,第227頁。)也就是說,在一定程度上,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建立,乃是消費者運動的具體成果之一。(注:一般投資者亦應視為消費者,見岸田雅雄:《證券取引法上消費者保護》,《民商法雜志》第19卷第2號(昭和五十九年五月十五日),第173頁。)(我國尚未將證券法上民事責任的請求權與消費者權益保護連在一起)證券法上民事責任的實質是證券法對民事主體提出的一定行為要求,屬于民事責任的范圍。證券法上民事責任所表現(xiàn)的是個人對他人和社會應當擔負的民事法律后果。證券法上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分別從私法與公法的角度,對證券法律關系進行了調整。三者各有所長,只有協(xié)調一致,才能更好地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刑事責任由國家負責追究,行政責任及處罰由主管機關追究。民事責任則由蒙受損害的投資大眾根據本身的意愿從事追訴。民事責任既不能代替其它的法律責任形式,也不能由其它的法律責任形式加以代替。以威懾、預防為主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雖然可以成為民事責任的有益補充,卻無法替代民事責任固有的功能,因此三者之間相互關系的一個基點在于民事責任應為先。正如臺灣學者賴源河所言“……其具有應先請求‘投資人保護’然后才能‘實現(xiàn)國民經濟之發(fā)展’之關系……蓋因只有在投資人有了充分的保障之后,國民經濟對于證券投資才會因而繁盛。證券投資昌盛之后,才能匯集企業(yè)所需要之資金,而促使企業(yè)活動轉趨勢活潑,而企業(yè)活動之活潑,當然就會促成國民經濟的繁榮!保ㄗⅲ嘿囋春樱骸蹲C券管理法規(guī)》(1978年版),第6頁。)證券法上民事責任具有填補損害的補償功能、阻止違法的威懾和預防功能、協(xié)助執(zhí)行法規(guī)和管理市場的效益功能、完善監(jiān)管體系的功能等等。
1.填補損害的補償功能。
填補損害的補償功能是民事責任制度的主要作用所在。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中最重要和最常見的責任形式,其實質是法律強制民事違法行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筆金錢,其目的在于彌補因違法行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其本質就在于填補損害,以求其結果如同損害事故未發(fā)生。因此,損害賠償責任突出表現(xiàn)了民事責任填補損害的補償功能和性質,系“治患于已然”。這一功能使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明顯區(qū)別開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雖然都是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但只有民事責任具有救濟受害人的功能,以恢復損害發(fā)生前的狀態(tài),維系投資大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因為投資大眾所關心的是能否獲得投資利潤,亦即是僅從經濟之觀點著眼;今雖課違法者以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但此等效果對受害人而言,并無所增益(cold comfort)(注:Gadsby,The Federal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New York:Mathew Bender,1982)§5.03 at5-23.),還會影響投資大眾的投資意愿,阻礙資本的形成,進而影響證券市場的長久存在。正因為這樣,在證券法律責任中,作為維護市場秩序的手段,民事責任制度往往應優(yōu)先于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制度而適用。
2.阻止違法的威懾和預防功能。
民事責任制度不僅具有填補損害的補償功能,更因民事責任之巨大,可使違法者三思而后行,這就是民事責任阻止違法的威懾和預防功能。所謂威懾和預防功能就是通過民事責任機制的建立和運行,令潛在的違法行為者不敢輕舉妄動,以預防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現(xiàn)象的發(fā)生。威懾和預防功能在于“防患于未然”,是一種積極功能。古往今來,各國民法都將這一功能作為一項重點,“在公司法及證券法領域,個人訴訟特別優(yōu)勝之處是其威懾作用”(注:何美歡:《公眾公司及其股權證券》(中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9頁。)。從證券法中民事責任的立法歷程來看,阻止違法的威懾和預防功能也占居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今天的證券立法中,為了充分保護投資者,公開原則成為證券法的重要基石。所謂公開原則就是要求完全公開上市公司的營業(yè)及財產狀況等重要信息,以便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決定機會,使投資者避免因證券發(fā)行中的欺詐行為而受到損害。(注:Brandi,Securities Practitioners and Blue Sky Laws:A survey of Comments and a Ra-nking of States by Stringency of Regulation,10 J.Corp.L.689,692(1985).)投資者在證券市場進行投資時,往往以有關上市公司的信息為標準來判斷投資的價值。因此,信息的完整、準確非常重要。如果上市公司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在招
股說明書類中有不實記載,受害人應依法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要求違法行為者承擔民事責任。證券法上民事責任的巨大性,能使招股說明書類文件的編造者或使用關系人采取違法行為時會三思而后行。這樣就有利于貫徹公開原則,發(fā)揮阻止違法的威懾和預防功能。正如美國最高法院所指出的:“這個由股東的無助產生的訴訟,長久以來是公司經營管理者的主要規(guī)管者,提供了不算少的動力避免至少最嚴重的背叛股東利益。有人論證如果沒有這個訴訟,對這些濫用就沒有實際的制約,這一說法不無道理!保ㄗⅲ汉蚊罋g:《公眾公司及其股權證券》(中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8頁。)
3.協(xié)助執(zhí)行法律和管理市場的效益功能。
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既具有填補損害的補償功能,又具有阻止違法的預防功能。當這兩個功能正常發(fā)揮作用時,證券發(fā)行、交易市場必然秩序井然。即使膽大妄為者實施了違法行為,由于最了解證券交易的利害關系,受害的投資者完全可以根據證券法有關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要求違法者承擔民事責任,恢復權益受侵害之前的狀態(tài),起到維持證券市場秩序穩(wěn)定,依照法律管理市場的作用。這樣既可以加強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又可以調動廣大投資者維護自身權利和參與市場管理的積極性,提高投資者的法律意識。受害人依法在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要求,就猶如證券市場的警察,協(xié)助主管機關管理證券市場。正如臺灣著名學者余雪明對這一功能評價所言:“民事責任之意義不僅在使受害者得到賠償,更有私人協(xié)助政府執(zhí)法之意義,由于民事責任之巨,可使犯法者三思而后行,故吾人對提起訴訟者不宜以好訟目之,而應視為志愿警察協(xié)助政府維護市場秩序!保ㄗⅲ河嘌┟鳎骸蹲C券管理》,1983年修訂版,第536頁。)
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提高投資者的法律意識,使之協(xié)助執(zhí)行法律、管理市場是民事責任效益功能的具體體現(xiàn)。經濟法律是通過對權利、義務、責任等的合理配置,可以給人們帶來實際利益的一種稀缺資源配置,“利之所存,法之所在”。經濟交換的實質是產權的交換,而非商品的交換,經濟法律活動的實質是經濟權利交易。經濟立法是一種講求效益的經濟活動,必須綜合考慮法律收益和實現(xiàn)效益最大化的問題。經濟法律效益是指在經濟立法、司法、執(zhí)法和守法過程中的收益除去成本的綜合結果,即經濟法律在現(xiàn)實生活作用結果中合乎目的的有效部分。它突出地體現(xiàn)為法律應然價值與實然價值的重合與差異。積極的法律意識能夠促進經濟法律的運行和節(jié)約經濟法律成本。比如在市場經濟下民主意識和權利本位思想,有利于節(jié)余通過經濟立法侵犯私權而謀取立法者效用這一高立法機會成本,有利于及時揭露和抵制不法行為而降低執(zhí)法和法律監(jiān)督成本,有利于公眾尊重他人權利而自覺守法。經濟法律效益的表現(xiàn)形式多種多樣,在證券立法方面表現(xiàn)為在管理證券市場時,由于主管機關人力、物力的不足,往往無法面面俱到,給違法者以可乘之機。證券法上的民事責任則能調動廣大的投資大眾監(jiān)督市場主體的積極性,提高投資大眾的法律意識,協(xié)助主管機關執(zhí)行法律,管理和維護市場秩序,以使證券市場的秩序好轉,進而吸引更多的閑散資金,促進國民經濟的高投資、高增長。
4.完善監(jiān)管體系的功能。
這一功能是上述功能的另一方面。根據監(jiān)管經濟學理論,因為存在著“市場缺陷”的現(xiàn)象,即僅僅依靠自由市場經濟達不到資源最優(yōu)配置的目標,所以,作為社會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對市場進行干預,F(xiàn)代社會,實際上不存在純粹的市場經濟。但正如以波斯納和斯蒂格勒為代表的“芝加哥學派”所言,監(jiān)管通常有害于公眾利益,使生產者贏利。監(jiān)管分為政治家和監(jiān)管者兩大部分。如果監(jiān)管設計和實施有利于該行業(yè)的監(jiān)管,該受監(jiān)管的行業(yè)則會向他們提供可觀的回報。政治家需要的是競選經費和選票,這兩方面受監(jiān)管者都可以提供,而消費者卻什么也提供不了。對監(jiān)管者來說,當他們離開監(jiān)管職位后,他們可能會在受其監(jiān)管的行業(yè)中尋求一份好的工作(這是監(jiān)管者中的普遍現(xiàn)象),得到直接的回報。監(jiān)管者當然想擁有一份平靜的生活并證明自己的行為是正當的。該行業(yè)則會向社會證明監(jiān)管者得到這一切的充分的理由。加之,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監(jiān)管者常常來自產業(yè)部門,他們當然和產業(yè)部門的管理人員有交往,他們極有可能按相同的思維方式來考慮問題。因此,監(jiān)管通常有害于公眾利益,使生產者贏利。(注:貝多廣主編:《證券經濟理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160頁。)當然,這主要是針對西方社會而言,但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政府監(jiān)管的局限性。證券市場的情況也一樣,證券市場監(jiān)管也可能對公眾利益產生消極影響,而使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贏利。因此,對證券市場的監(jiān)管不應該僅僅囿于政府的范圍,而應該將權利廣泛地授予公眾,由公眾從切身利益出發(fā),時刻緊密跟蹤證券市場的不法行為,并通過合法正常的渠道(如提起民事訴訟)監(jiān)督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的行為,以達到進行管理的目的!八饺嗽V訟是對證監(jiān)會訴訟的有益補充”,“由個人利益推動的人會更熱衷于找出過錯者”(注:何美歡:《公眾公司及其股權證券》(中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9頁。),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業(yè)務的龐雜,美國證監(jiān)會曾明確表示,它沒有足夠的資源監(jiān)視該行業(yè)以保證虛假泄露不發(fā)生或總能被發(fā)現(xiàn)。因此,公眾監(jiān)督既可以將一部分監(jiān)管責任分向社會,減輕政府監(jiān)管的壓力;又可以在政府不投入或極少投入的情況下,將“全民武裝起來”管理證券市場,使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陷于“四面楚歌”的包圍之中,達到降低社會成本的效果;與此同時,由于事關公眾切身利益,讓公眾介入監(jiān)管還可以平衡公眾的心理。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加強廣大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監(jiān)管也是切實可行的。法律有公法、私法之分,權利也有公權利、私權利之分。對一個市場來說,只有公法和私法同時調整,同時運用公權利和私權利,才能更好地促進整個市場的健康發(fā)展。如上文所析,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都是從公權利的角度對證券市場進行監(jiān)管,私權利對證券市場的監(jiān)管作用卻很少被運用或提起。這一點在我國表現(xiàn)得尤為突出。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雖然證券法律責任存在著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經濟的發(fā)展等多個目標。但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乃側重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證券市場中,決定市場行為的是公眾的感覺,即信心。也就是說,證券法中民事責任以對受害的投資者進行同質救濟即直接救濟為宗旨。證券法中民事責任通過私法的手段,授予投資者監(jiān)督法律執(zhí)行的權利,以維護投資者自身的利益,從而調動投資者提高法律意識和協(xié)助主管機關執(zhí)行法律的積極性。當投資者的合法權利被侵害時,投資者又可以通過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向違法行為者追償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前的權利狀態(tài)。因此,增強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更有助于增強股民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加入到證券市場。
【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功能分析】相關文章:
我國證券法中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08-05
試析《證券法》第63條對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08-05
論我國證券法中的上市公司收購08-05
論證券民事責任08-05
形式標記的元功能分析08-08
淺析虛假陳述的民事責任08-05
《證券法》的缺陷與完善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