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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村離婚案件的調查與分析
家庭是構成社會最基本的單位,主要依靠婚姻關系來維系;橐霭讣脑龆嗑鸵馕吨彝サ牟环(wěn)定,家庭的不穩(wěn)定則勢必會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從而影響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及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由此可見,在現(xiàn)階段,離婚已再是一個純粹的個人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筆者通過對寶豐法院近四年來婚姻糾紛案件的數(shù)據(jù)整理和分析比較,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結論,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觀點,以供大家參考。一、從2004年至2007年四年來離婚案件的數(shù)量比較及分析
寶豐法院四年來離婚案件收案情況
年份 2004年 2005年 2006 年 2007年1月--6月
離婚案件數(shù)(件) 338 396 292 160
當年民事案件總數(shù)(件) 1717 1913 1367 664
占當年民事案件的比例 19.7% 20.7 21.36% 24.1%
從以上表中可以看出,離婚案件在當年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是呈逐年上升趨勢的。寶豐縣是一個以農業(yè)生產(chǎn)為主的農業(yè)縣,在離婚案件中,涉及農村的離婚案件占離婚案件總量的89%,農村大量離婚案件的產(chǎn)生反映出許多深層次的問題。筆者調閱了2004年以來100件(判決、調解和撤訴的案件)離婚案件的卷宗,從中分析并總結出當前農村離婚案件所呈現(xiàn)出的一些新特點:
1、通過訴訟離婚的較多,判決不準予離婚或調解和好的較少。在收集的案件中,排除自動撤回起訴的案件外,大部分案件為判決(或調解)離婚,有69件,占69%。而調解和好的則甚少,只有3件,占3%。
2、缺席判決的比例有所提高。因一方當事人外出,去向不詳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訴訟的離婚案件增多,100例案件中采取公告方式送達法律文書的案件有27件,后兩年較前兩年相比上升了9%。
3、無爭議離婚的案件增多。100例離婚案件中,此類案件有7件,當事人大多婚齡不長,離婚時婚姻、子女、財產(chǎn)均無實質性的分歧,大多是主動向法官說明情況,有的甚至提供有已預先擬定的離婚協(xié)議書,要求法官從快調解解決。
4、年齡比較小的離婚率較高。30歲以下離婚的占62%,30歲至60歲離婚的占37%,60歲以上的僅占1%。
5、離婚中涉及財產(chǎn)部分矛盾較大的案件有所增長。年輕人按照農村風俗習慣給付“財禮”,婚后不久即提出離婚,離婚時要求對方返還財禮的糾紛也呈抬頭趨勢。2004年至2005年此類案件為6件,2006年至今就已受理8件。
6、女性作為原告提出離婚的比例較大。百起案件中有58件是女性作為原告起訴離婚的,男性作為原告起訴的僅為42件。
7、案件審理難度增大。當事人一般都是經(jīng)過深思熟慮后才做出離婚決定的,甚至有一部分當事人系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或撤訴后在法定期限內又起訴的,因此案件調和難度相當大,百起案件中調解和好的僅有3件。
8、訴訟中要求過錯方給予經(jīng)濟賠償?shù)陌讣龆。?1%的原告要求對方因家庭暴力或外遇等原因而賠償經(jīng)濟損失或精神損失。
二、農村離婚案件呈上升趨勢的原因
當前農村婚姻糾紛案件上升的原因很多,通過對100起案件的分析發(fā)現(xiàn),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觀念的轉變導致離婚。以前在農村,一提及離婚,就感覺是一件十分丟人的事,但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信息產(chǎn)業(yè)技術的不斷進步,現(xiàn)在農村的青年接觸外界機會不斷增多,視野也不斷開闊。人們的生活觀和價值觀及婚姻觀正在發(fā)生翻天覆地般的變化,離婚丟人的觀念已不再是約束婚姻的枷鎖,在對夫妻之間的關系及婚姻基礎經(jīng)過充分考慮后,大多數(shù)人都能比較理智的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問題。
2、對家庭缺乏責任心導致離婚。經(jīng)濟的飛速發(fā)展使農村一部分人生活上變得較為穩(wěn)固,經(jīng)濟上相對富裕。其中一些人因個人染上不良的愛好,如酗酒、打牌等而占用了大量的時間,與對方交流日益減少,同時對家庭及子女的關心照顧也隨之減弱,從而激發(fā)矛盾。
3、一方長時間外出逃避債務,引發(fā)矛盾。主要表現(xiàn)在一方在農村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因經(jīng)營不善,導致欠下金融部門及個人的債務。由于上述債務無力清償,一般男方會選擇消極的途徑,長期外出逃避債務,只留下女方在家中應付債權人。為擺脫債務的困擾和生活上的拮據(jù),女方住住會以脫離債務為目的提出離婚,此類案件大多能夠調解結案,住住是財產(chǎn)留給女方,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
4、因婚外戀導致離婚。寶豐縣是以農業(yè)生產(chǎn)為主的縣城,工業(yè)生產(chǎn)相對落后,為了尋找更加舒適的生活空間,受打工潮流的影響,大量農村青年男女分別外出到沿海發(fā)達地區(qū)打工。一部分人因外出打工導致夫妻兩地分居的現(xiàn)實,給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條件,另有一部分人因與打工地的生活條件及環(huán)境的巨大反差,致使思想發(fā)生蛻變,產(chǎn)生婚外情,打工期間既不履行夫妻義務,也對家庭生活不管不問。因此類糾紛引發(fā)的案件,住住適用公告程序送達的較多。
5、重男輕女觀念導致離婚。男女平等、計劃生育的國策雖然已深入人心,但在部分農村家庭中重男輕女思想仍十分嚴重,不但男方對女方?jīng)]有生育男孩心存不滿,甚至家庭成員如公、婆對女方也心生不滿,生活中不尊重女方,輕則對女方辱罵,重則拳打腳踢,致使女方忍無可忍向法院提出離婚。
6、經(jīng)濟地位的變化引發(fā)糾紛。部分農村女青年找對象只看重對方的經(jīng)濟條件,一旦對方因種種原因出現(xiàn)經(jīng)濟困難,或提出的要求男方不能滿足時,女方便提出離婚。有的男方家庭婚前因結婚建房,購置家具、支付彩禮等負債累累,婚后女方認為債務負擔過重而產(chǎn)生厭嫌之意,繼而提出離婚。如今年上半年受理的一起離婚案件中,男方婚前向女方支付彩禮15000元,婚后女方提出若想生育孩子,得再給10000元,因男方不允,女方遂于婚后兩個月即提出離婚。
三、遏制農村離婚率上升的對策和建議
群眾利益無小事,民事案件無小事。離婚案件看似只是一個家庭問題,涉及幾個人的利益,但其帶來的影響卻是巨大的,處理不慎則極易引發(fā)新的矛盾和糾紛的形成,因此單靠法院通過審理案件來達到穩(wěn)定和諧的目的是不夠的,必須全社會協(xié)同配合,齊抓共管,堅持源頭預防與事后處理相結合,才能遏制農村離婚案件不斷上升的趨勢。
(一)社會方面
1、加強法制宣傳力度,弘揚社會主義婚姻家庭新風尚。新聞媒體應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對宣揚婚外戀等不健康內容的影視作品,新聞媒體應徹底予以清除,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加強新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宣傳力度。政府機關應利用自身優(yōu)勢,加強公民道德教育,進一步倡導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廣大農村廣泛宣傳婚姻法,倡導和睦親善、平等互愛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新風尚,引導當事人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增加農民的法制觀念和家庭責任感,提高農村人員的思想道德素質。
2、加強婚姻管理制度,嚴把婚姻登記關。婚姻登記機關應嚴格遵守婚姻管理制度,充分發(fā)揮管理、教育和服務的職能作用,加強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違法婚姻,減少離婚案件發(fā)生的隱患,從婚姻登記關口上減少和預防違法婚姻的發(fā)生。對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違反法律和道德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打擊處理。同時應加大與民調組織的協(xié)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將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決在訴訟之外。
3、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盡快縮小農村與城市之間的差別。政府部門應充分發(fā)揮引導作用,適時調整農村生產(chǎn)結構,為農業(yè)生產(chǎn)提供條件,最大限度地發(fā)展農村經(jīng)濟,增加農民收入,使農村青年致富在本地,減少和控制外出打工、兩地分居等易引發(fā)家庭危機的社會現(xiàn)象。
(二)法院方面
1、加強法官隊伍建設,成立專門婚姻家庭法庭。婚姻案件雖是民事案件的一種,但又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民事糾紛案件。它解決的不僅是當事人雙方的感情問題,還要解決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分割、債務承擔等附帶問題,因此它要求承辦法官不僅要有豐富的理論功底,還要有一定的審判經(jīng)驗。因此法院可參照對待事關重大的社會生活特殊類型案件成立專門法庭進行審理的作法,成立一個專門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備一些政治素質高、理論水平精、工作責任心強、有一定審判經(jīng)驗的業(yè)務骨干組成合議庭,使他們在辦理好案件,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時,盡力去挽回一個家庭。
2、利用調解前置程序,充分發(fā)揮訴訟調解功能。在審理農村離婚案件過程中,要切實貫徹和體現(xiàn)“能調則調、多調少判、慎用判決”的原則,加強對離婚案件的訴訟調解,多做夫妻雙方的教育疏導工作。必要時可邀請雙方當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員或家族中資歷、威信較高的親朋參與調解,不宜過快判決不準予離婚或未經(jīng)深調既逕行判離。對尚有和好希望與可能的婚姻,要盡量調解和好。調解不成必須下判的,要正確把握離與不離的標準,無充分證據(jù)不得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希望與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時應及時公正處理,使雙方好聚好散。
3、依法保護無過錯方,加大對過錯方的懲罰力度。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要依法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對涉及無過錯方舉證的案件,應及時行使釋明權,提醒并指導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列舉相關證據(jù),對一些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法院應適當擴大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以實現(xiàn)無過錯方的權利。對于因婚外戀、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導致的離婚,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對過錯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要嚴厲加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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