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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基礎理論》讀后感2000字
《稅法基礎理論》讀后感2000字
小棍子
《稅法基礎理論》是劉劍文、熊偉合著的一本稅法知識理論書。劉劍文教授是大陸知名的稅法專家,《稅法基礎理論》也是稅法學研究文庫中的經典專著。
《稅法基礎理論》主要從三個方面展開敘述,分別是上篇的稅法總則,中篇的稅收債法和下篇的程序稅法。整本書的結構清晰,內容清楚,倘若想要認真做稅法的學術研究,這本書是需要精讀兩三遍的。然而自己僅僅粗略看過一遍,做了下及其粗簡的思維導讀,并寫了下讀后感,遠遠沒有把最精華的內容吸收到位。這本書需要反復讀,細細品味。
《稅法基礎理論》的上篇稅法總則開篇先介紹稅收的概念和類型,區(qū)分財政學和稅法學的區(qū)別,認為財政學更多關心的是稅收資金的運動過程,研究的事如何提高稅收經濟活動的效率,減少稅收的負面影響;而稅法學更多著眼于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權利來源的角度考慮納稅人基本權的實現(xiàn)過程,以體現(xiàn)對征稅權的制衡和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劉劍文教授認為稅法學應該是獨立的一門法學二級學科,它有自己的研究框架,理論基礎和科學方法,如果僅僅認為它是宏觀調控法而歸入經濟法范疇那就大錯特錯。接著,劉劍文教授提出了"稅收國家"的理論來源和在中國的財政實踐,他認為"稅收國家"的課稅權力來源于人民主權理論,國家社會二元對立是稅收國家存在的基礎。并分析了"稅收國家"課稅權力的縱向和橫向配置,橫向配置主要有稅收立法權、稅法征收權、稅收司法權和稅收違憲審查權,縱向配置主要有地方稅收立法權和地方稅收收益權。劉劍文教授認為稅法獨成體系,它有自己的一套法律關系邏輯存在,例如稅法的法律關系可以分成稅法憲法關系,稅法實體法律關系和稅法程序法律關系,其中稅法實體法律關系又可以分成稅法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和稅法責任法律關系;稅法程序法律關系又可以分成稅法征收法律關系,稅法懲罰法律關系和稅法救濟法律關系。而且以往是以權利關系學說來作為稅法的理論基礎,從而綁定了稅法和公法的關系,認為稅法是屬于公法的范疇。而隨著現(xiàn)代社會對于稅法認知的不斷加深,現(xiàn)在稅法的理論學說逐漸從權力關系說轉變至債權債務學說,從而使稅法和公法發(fā)生脫離。在此基礎上,劉劍文教授還論證了納稅人權利的由來,從憲法資源中、稅法本身規(guī)定中抽離出保障納稅人權利的規(guī)定。例如憲法中規(guī)定的平等權、財產權、生存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等。稅法征收中的保障權利、處罰中的保障權利還有救濟中的保障權利等。并借此延伸出稅法法定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和稅收規(guī)避與實質課稅主義、納稅人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等等。
在中篇的"稅收債法"中,則進入了實體知識的學習。劉劍文教授從稅法的發(fā)生、變更、溯及調整、消滅、擴張、稅收的附帶債務、優(yōu)先權、返還請求權等角度以此詳細解釋了稅法從無到有,從有歸于無的整個過程。在稅收的發(fā)生中,劉劍文老師闡述了稅法發(fā)生的條件,主要涉及稅收的客體、客體的歸屬、納稅人、稅基和稅率等要素;在稅收債務的變更中,先論述稅收債權人基于法律行為的變更,并斷言一般情況下并不存在基于法律行為的更變;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變更則是存在的,例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收益權的調整等,還有第三人取得法定代位權情況。但對于第三人取得的法定代位權的性質作者進行了區(qū)分,認為第三人取得的法定代位權屬于私法性質上的權利。接著劉劍文教授又從稅收債務人變更的角度進行辯證分析。他認為債務人的變更有可能是基于法律行為的變更,例如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而對于免責的債務承擔作者認為如果原債務人可以免除稅法債務,并脫離稅收債務關系,對稅法機關來說就是一種處分債權的行為。但基于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在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時候稅務機關是不能處分稅收債權的。所以免責的債務承擔一般是不存在的,只能存在并存的債務承擔情形。在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債務人變更就存在很多種情形,例如納稅人的死亡、納稅人的合并和分立、企業(yè)組織形式的變更等種種情況。還有一種是關于債務內容的變更,作者認為主要有給付類型的變更(這種變更在新中國成立前期存在,現(xiàn)在幾乎不存在)、清償期的變更,例如提前清償、延期清償等情況。在對于稅收債務的溯及調整中,劉劍文提出了稅收客體的二層次理論,(325224.com)認為稅收客體的第一層次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旦行為完成,立法者即可以推定行為的經濟效果已經產生。如果沒有其他影響行為效力的因素,稅收的目的就可以達成,稅收征收過程也就由此結束。但如果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無論是自始無效、還是溯及無效,稅收即以行為的經濟效果作為客體,以維持課稅行為在稅法上的效力,這就是行為稅在第二層次的客體。對此,劉劍文教授分析了溯及影響稅收債務的事項,包括基礎裁決的作成或廢棄、法律行為的無效、法律行為的撤銷、法律行為的解除、解除條件的成就、稅收減免條件的喪失、稅收法規(guī)的溯及變更、以及強制執(zhí)行的回轉等多種情況。而在稅收債務的消滅一章中,作者認為稅收債務的消滅有履行、免除和抵銷三種情況。并著重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是否可以相互抵銷展開學術討論,最后認定存在相互抵銷的情形。而在稅收債務的擴張一章中,主要分析了債務補充責任和連帶責任存在的事實,并對它們發(fā)生的時間的確定、地點的確認、救濟的途徑,消滅的可能性等多方面展開討論。稅收附帶債務中則有利息債務、滯報金債務和滯納金債務等存在,對于滯納金債務的法律性質是屬于損害賠償、行政執(zhí)行罰還是秩序罰等情況作者也展開詳細地論述。接下來論述的就是稅收債權的優(yōu)先權以及稅收返還請求權。
在下篇的"程序稅法",劉劍文教授則從程序的角度從申報、稽查到核定,從提供擔保、保全、強制執(zhí)行到處罰,甚至最后的爭訴都做了細致的梳理。具體不再細細展開。
法律是一門技術,對于方方面面都有細致地規(guī)定。因此倘若需要精讀法律書籍,讀一遍是遠遠不夠的,書讀百遍其義自見對于法律書籍來說更是如此。這本書從總則、實體規(guī)定到程序規(guī)定讓我對稅法有了大致的了解,但對于想研究稅法的機理,卻是遠遠沒有入門。學習的道路永無至今,我需要時刻都保持在路上的激情和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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