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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前科劣跡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分析及對策/武彬法律論文網(wǎng)
對有前科劣跡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分析及對策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武彬
郵編100026 電子信箱:wu_binvip@yahoo.com.cn
近年來,我院受理的有前科劣跡(包括被勞教)人員重新犯罪日益增加,已占總數(shù)的11.1%。已經(jīng)成為犯罪的一個特殊現(xiàn)象,應引起有關部門和社會的關注。
一、案件特點分析
(一) 前科種類以勞教和刑事處罰為主。在重新犯罪的人當中,受過刑事處罰的占總數(shù)的58.9%;被勞教的占總數(shù)的39.2%;還有涉及其他處罰的個別人員。
(二) 重新犯罪的罪名比較集中。犯盜竊罪的最多,往下依次是搶劫罪、涉毒罪名、故意傷害罪,這四類犯罪占重新犯罪的77.4%。詐騙類罪名占總數(shù)的5.5%。
(三) 涉毒案件成為重新犯罪的重要構成。涉毒案件在重新犯罪中比例偏高,占總數(shù)的16.4%,排在重新犯罪的第三位,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涉毒人員的屢教不改、難于轉化。
(四) “FLG”人員重新犯罪仍然存在。均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這些人初次犯罪也多是觸犯相同罪名,F(xiàn)LG頑固分子的思想轉化十分困難。
(五) 重新犯罪觸犯兩個以上罪名的現(xiàn)象明顯。在重新犯罪時,同時觸犯兩個罪名的占總數(shù)的8.4%;同時觸犯三個或三個以上罪名的有占總數(shù)的1.1%。觸犯罪名最多的竟達到6個。
(六) 重新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僅有個別案件作撤案處理或是不予起訴,絕大多數(shù)都被提起公訴,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七) 犯罪嫌疑人以刑滿釋放或假釋后三年內重新犯罪的居多。不論初次犯罪觸犯何種罪名,也無論刑期長短,57.1%的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是在獲得自由之后的三年內。說明刑滿釋放后的頭三年是犯罪嫌疑人回歸社會正常生活的關鍵時期。
(八) 在重新犯罪的人當中,初次犯罪時是未成年人的占總數(shù)的21.05%。當這部分人重新走向犯罪時,犯罪情節(jié)和后果均趨于嚴重。
二、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 社會接納度低。社會對有前科人員普遍存在排斥心理,在社會生活中不愿與其接觸,各單位不愿雇傭,怕給自己帶來麻煩;或是在迫不得已的接觸中處處設防,生怕有前科人員再次犯罪。這種社會歧視現(xiàn)象和犯罪暗示,會刺激有前科人員的心理,使其存在破罐破摔的想法,為其重新犯罪埋下伏筆。
(二) 關押場所“二次污染”情況比較普遍。初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與一些慣犯、“老手”關押在一起,受到精神上的種種折磨,在心里極端無助的情況下,會聽信慣犯們的言辭,逐步認同慣犯的思維方式,甚至學習到各種犯罪方法。
(三) 自身犯罪心理形成定勢。一些犯罪嫌疑人初次受到刑事處罰時就已經(jīng)是以犯罪所得為生活主要來源,僅僅是第一次被抓住而已。這類人員受到在受到處罰后,不會改邪歸正,反而會不斷琢磨如何才能避免再次被抓到,對其進行思想改造難度極大。
(四) 不良生活習慣和朋友圈子是重新犯罪的重要誘因。犯罪嫌疑人基本都存在不良的生活習慣和以社會閑散人員為主的朋友圈子,刑滿釋放后,在社會的排斥和歧視下,犯罪嫌疑人會在原來的朋友中尋求認同,不良生活習慣繼續(xù)延續(xù),就在罪與非罪的邊緣徘徊,很容易再次觸犯法律。
(五) 社區(qū)幫教工作效果有待加強。在現(xiàn)階段,刑滿釋放人員的管理和引導工作比較單一。找到卓有實效的幫教方法是重中之重。
(六) 缺少家庭關懷是一個重要原因。家庭關懷對刑滿釋放人員來說極為重要。一般來說,來自父母、配偶的關心能夠使犯罪嫌疑人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而來自家庭的冷漠會使一些犯罪嫌疑人無法承受來自家庭和社會雙方面的歧視和壓力,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減少重新犯罪的幾點思考
(一) 出獄前的回歸教育要更全面。對監(jiān)管部門來說,應進一步做好犯人出獄前的心理輔導,幫助他們從心理上與社會接軌,重新開始新的生活。
(二) 加強跟蹤心理輔導。應有專門機構進行刑滿釋放人員的跟蹤心理輔導。這種輔導不同于假釋人員的定期報告,而是心理咨詢性質的輔導機構。通過對出獄人員的跟蹤輔導,幫助他們融入社會正常生活。
(三) 應鼓勵出獄人員自主創(chuàng)業(yè)。由于社會接納度低,勞教和刑滿釋放人員很難尋找到合適的工作。為擴大其謀生出路,應在政策上予以傾斜,鼓勵他們進行自主創(chuàng)業(yè),進行個體經(jīng)營,成為自食其力的人。
(四) 家庭關懷十分重要。對犯罪嫌疑人來說,來自家庭的關懷能夠幫助他們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氣。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恢復自由的初期階段,在他們感到茫然和痛苦的時候,家人應該及時發(fā)現(xiàn)并關心幫助他們,使其實現(xiàn)思想上的平穩(wěn)過渡。
(五) 社會環(huán)境應予改善。應通過加大宣傳力度,使群眾減少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偏見和歧視,正常與其交往,從而減輕這類人員的逆反心理和仇視社會的思想,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減少重新犯罪案件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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