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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析非典論古今之道/李百琛
法析非典論古今之道
北方交通大學法學專業(yè):李百琛
[摘要]:從舊時各朝官員隱瞞疫情到現(xiàn)代SARS的肆虐,不難看出有一種傳統(tǒng)文化一直在影響我們的生活,事實上如果沒有此次SARS的疫情,那么能有多少人知道中國早在1989年就有了《傳染病防治法》,其里面第二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各級政府有關主管人員,和從事傳染病的醫(yī)療保健衛(wèi)生防疫,監(jiān)督管理的人員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正是這種廣場文化使社會主義中國的法治實施起來阻力重重,困難重重。使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因此,筆者將在本文對這種“文化”法治,權利三者沖突問題談一下自己的觀點,望做到拋磚引玉,以期找到一個合適的解決辦法。
關鍵詞:傳統(tǒng)文化, 法治 ,公民權利的自我價值 ,健康權
(一)法治實施與此類文化的沖突
在SARS出現(xiàn)之前,隱瞞疫情之類官場文化在中國已是屢見不鮮,他就像一顆毒瘤,時時刻刻阻礙著中國這條巨龍的騰飛。與SARS疫情的斗爭表面上看是其中國乃至全世界醫(yī)藥科技力量的體現(xiàn),在我看來,更像是這類“傳統(tǒng)文化”與法治,權利 一次赤裸裸的正面對話。尤其是SARS橫行無忌,簡直是對中國目前法制建設及個人權利的一種嘲諷。
由此看來,此類“傳統(tǒng)文化”在社會主義下的中國是留不得的。⑴這些年一批法學家反而排斥,反對現(xiàn)代法治和權利話語,主張維護舊有的“潛規(guī)則”“文化”或曰“特殊知識”強調(diào)這種本土資源的主要性,主張法治應當尊重這種“文化”,這種“特殊知識”而不是相反。
不錯,真正有益的傳統(tǒng)文化,我們應該保護。在共產(chǎn)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中國對本土資源采取的政策,一貫是取其精華,舍棄糟粕。這充分體現(xiàn)了我國對傳統(tǒng)文化的理性化,非盲目性。
這次疫情之所以能迅速的蔓延,絕大部分原因是由于其行政管理部門辦事不力,隱報,謊報疫情所致。出現(xiàn)這么大的漏洞并不是某一個部門所能辦到的,它的實現(xiàn)是由一種“潛規(guī)則”或曰“特殊文化”之官場文化在作祟。這類“潛規(guī)則”正是上文所提之隱瞞疫情,諸此類傳統(tǒng)文化。
此類文化對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影響最為顯著。
非典初期,由于受到諸此類“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各行政部門一直對疫情采取隱而不報,報而不實的態(tài)度,直至《突發(fā)性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在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行政法治建設才有了開拓性的前進。在解讀此條例中,筆者發(fā)現(xiàn)里面貫徹一種“三時(實)原則”即:“及時,確實,限時”。為何將此作為此條例核心?!
首先,我們從“三時(實)”涵義入手,由突發(fā)性公共衛(wèi)生事件到造成國家,公民的財產(chǎn)損失,人身傷害所允許的最大限度范圍內(nèi)的這段時間 我們稱之為“及時”。
“確實”是指突發(fā)性公共衛(wèi)生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應如實的公布于眾,禁止隱瞞,或謊報更進一步來講還包括各級部門的行政分工明確,不得擅離職守,更不可越職旁代。
“限時”是“及時”得以實施的法律保障,沒有“限時”的存在,就談不上“及時”和“確實”法律責任的承擔。
這三時原則是我國法治順利實施的有力武器,如果對他們利用不善,反之將成為“諸此類傳統(tǒng)文化”賴以生存的源泉。
再從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角度上看 ,生產(chǎn)力決定生產(chǎn)關系,生產(chǎn)關系對其有反作用。同樣經(jīng)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反過來上層建筑又影響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法治建設作為社會上層建筑的主要部分,其作用更無可厚非了。只有使法制體系不斷的完善,才能使社會安定,人民生活水平得以提高。而目前,法治實施的最大瓶頸就是中國三千年封建制度遺留下的“諸此類官場文化”或曰“特殊知識”。只有解決其與法治實施的沖突問題,中國法治建設才會有質(zhì)的飛躍。
由此看來,此次國家對SARS疫情的全力防治正是行政法治對“此類傳統(tǒng)文化”進行的一場沒有硝煙的反擊戰(zhàn)。
(二)公民權利自我價值的實現(xiàn)
在這個問題上,先對公民權利概念進行界定,公民權利即公民權,它與法人的權利,外國人的權利等概念相對應。⑵公民權是指國民依法享有政治,經(jīng)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的權利。⑶這種分析得出公民權是公民權利的簡稱。公民權利可分為公民基本權利和公民一般權利,公民實體性權利和公民程序性權利。其中公民基本權利是由一國根本法來確認的,其他公民權利在一國法律體系中予以詳細規(guī)定。公民的人身權既是如此。
在此次SARS中受到侵害最大的權利莫過于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了。
健康權即(健康權利),作為一項基本人身權利受到國際法和各國法律的普遍保護。我國民法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人身權,健康權。健康權是生命健康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侵害生命健康權的侵權行為通常也分三種情形:侵害生命權,即致人死亡;侵害身體權即傷害身體完整性;侵害健康權,即損害健康致人患病。根據(jù)世界衛(wèi)生組織的健康定義,侵害健康應當涵蓋侵害軀體健康和侵害精神健康。而SARS的侵襲,由于諸“此類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導致疫情沒有及時控制住,因而在防治的初期管理部門出現(xiàn)了謊報,漏報的現(xiàn)象。這一切不僅對國人身體造成損害更在精神上給予了沉重的打擊,可謂是對公民權利赤裸裸的漠視了。
再看法律上的“權利”它是指由法律所賦予的受到法律的支持與保障的一種力量,即所謂法律之力⑷。這種力量是有支配標的物和支配他人的能力,并與特定利益要素相結(jié)合。健康是人生存的基本條件。公民享有健康所帶來的各種好處就是公民健康權的特定利益要素。因此健康權是特定公民依法享有的法律之力。
健康權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是與生俱得的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利益。因而,健康權受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類法律規(guī)范的嚴密保護。在法律支持保護下,從而決定了任何人的行為,活動都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這就是任何人相對于其他人所應履行的義務及應遵守的法律規(guī)范。
健康權的保證正是對公民權利自我價值的一種肯定。非典的出現(xiàn)一方面是對公民權利自我價值實現(xiàn)的一種挑戰(zhàn),另一方面又是對中國現(xiàn)階段法制建設實施的考驗。
可以看得出來,公民的權利在某些時期,某個階段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視,這說明公民權利自我價值的實現(xiàn)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后盾保證-法治體系的健全。
在封建社會形態(tài)中權力的定位是國家統(tǒng)治者 君主至上正是對公民權利的否定。而社會主義下的中國由國之根本大法明確規(guī)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恰恰證明的公民權利自我價值不是一種抽象的不證自明的普遍價值,而是無數(shù)生活經(jīng)驗中得出來的共識,甚至來自無數(shù)人自己的生命體驗。
SARS事件中,公民權利的忽視,這正是中國“諸此類傳統(tǒng)文化”的直接體現(xiàn)。而此類傳統(tǒng)文化即為一種不證自明的普遍價值,這正是與公民權利自我價值相對立的。⑸從給國家和人民帶來長達十年巨大災難的文革,到日常生活中一些平民百姓遇到的不白之冤,種種無情的事實都說明如果沒有法治或者法治得不到尊重,個人權利得不到保障,必然會給社會,國家,人民造成嚴重損害,后果極其可怕。
因此,保證公民權利自我價值的實現(xiàn),就是對社會,國家,法治實施的一種肯定,更是對我國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國家長治久安的前提保證。
這次SARS肆虐再次以慘痛的事實提醒人們法治,權利是何等重要,提醒國人諸此類無視法律,漠視權利的“傳統(tǒng)文化”或曰“特殊知識”之危害何其深遠。同時也提醒人們中國的法治建設雖有不小的進步,但仍任重道遠,因此現(xiàn)階段應加強法制體系的完善,法治的實施,及公民權利自我價值的強化,杜絕那種“諸此類傳統(tǒng)文化”或曰“特殊知識”的蔓延,建立一個完善的民主,法治的社會主義國家。
⑴ 劉洪波 《南方周末》2003,7。17 11版 縱橫談
⑵夏勇《人權概念起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導言部分第3頁
⑶趙樹民 著《比較憲法法學新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第340頁
⑷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63頁
⑸劉洪波 《南方周末》2003,7。17 11版 縱橫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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