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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訪權是公民言論自由權的延伸
最近關于記者采訪權的話題再次引起關注,因為記者在采訪中被打的事件明顯增多,人們都在呼吁出臺保護記者履行職責的法律法規(guī)。深圳草擬了一份預防職務犯罪的條例,準備2004年內由市人大來審議。條例草案中談到記者在預防職務犯罪中要發(fā)揮更大的監(jiān)督作用,擁有知情權、無過錯合理懷疑權、批評建議權和人身安全保障權。關于這些權利的討論,各媒體正在熱烈地進行中。這些權利的前提即采訪權。“權利”如果作為一種道德概念,含義可能是多樣化的;而要作為一種法律概念,在大陸法系國家,必須可以直接援引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的條文,不可隨意提出。我國屬于大陸法系,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中,并沒有記者“采訪權”的概念,也沒有深圳那個條例草案中提出的四個記者“權利”的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從一般公民權利中推導出來的,采訪權便是其中之一。
建國以來,我國的傳媒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黨政機關的一部分,因而記者采訪工作也是黨政工作的一部分,任何人接受采訪亦被視為責無旁待的“任務”,F在情形發(fā)生了一些變化,在去年的報刊治理中,黨政權力退出了少數黨報黨刊以外的較為廣泛的傳媒市場,傳媒從編務到經營,均需自主管理,但由掛靠機關任命主要負責人、監(jiān)督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輿論導向。需要注意的是,這里使用的是“監(jiān)督”概念,不是直接干預。這種新情況下討論“采訪權”,應注意記者和傳媒“權力”背景的弱化,采訪成為記者職業(yè)的一道工作程序,不再是特權。
記者的職業(yè)所以被社會承認,在于人們需要傳媒滿足自己了解外部世界的需要,即獲知的需要,才認可記者的采訪權。因此,當記者是在為滿足人們獲知外部情況需要而服務的時候,他應當擁有采訪權。每個人的身體和五官能夠接觸的外部世界是十分有限的,而傳媒是人體的延伸,在這個意義上,傳媒的工作人員----記者的采訪權不過是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言論自由權的延伸。記者采訪的權利亦是一種公民間自由交談的權利,沒有,也不應有其他的特權賦予。
記者既然是一種職業(yè),而且還評職稱,有助理記者、記者、主任記者和高級記者的區(qū)分,那他們的專業(yè)技術表現在什么地方呢?當然會表現在寫作(制作)方面,但我們都知道,新聞文體是各種文體中較為簡單的一類;因而記者的專業(yè)技術更多地反映在采訪技巧的純熟方面。采訪,就是公民間的一種交談,不過交談雙方可能不熟悉,不像普通公民間的交談,一般是在相識的人之間進行的。交談,當然不能建立在強迫的基礎上,需要對方自愿。在這種情況下,能否使得對方愿意接受采訪,便要看記者的專業(yè)技術水平了。我們現在的一些記者,誤以為記者很好當,只要拿出記者證,說我是記者,似乎對方就必須接受采訪。如果是這樣,記者就不需要評專業(yè)技術職稱了,誰都會當記者。
但有一種情況,被采訪一方有責任接受采訪,這就是各級國家機關和其工作人員,因為他們是受公民委托服務于公民的,F在有些基層政權機關,已經規(guī)定公民有權利到他們那里查閱相關的文件,向專職人員了解政策。既然記者是服務于公民獲知需要的社會專職人員,那么,接受記者采訪對國家機關和其工作人員來說,是一種責任。如果他們在工作時間無正當理由而拒絕采訪,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解決問題。當然,記者的采訪也不應妨礙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正常工作。
如果對方拒絕接受采訪,我們的記者現在普遍缺乏正面接觸的經驗,常常采用偷拍偷錄的方式,這是違背職業(yè)規(guī)范的。許多國家的法律明令禁止這種行為,我國的法律雖然沒有禁止條款,但也沒有保障條款,因而這類采訪,除非事情關涉到重大的公共利益,一般不宜采用,F在打開電視機,偷拍偷錄的情形司空見慣,反映了我國記者法治意識的淡漠。
現在出現較多的記者采訪被打的事件,大多由于被采訪的當事方存在違法行為,怕被傳媒曝光;少數情況,記者一方存在搔擾當事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前提。打人是違法行為,輕的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一、二款的法規(guī)依據懲處,重的有《刑法》第234、235和238條的法律依據來懲處。問題在于地方保護主義和有些司法部門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職務。即使專門為保護記者而通過一種輿論監(jiān)督方面的法律或法規(guī),懲處打人的依據也只能是上面談到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和《刑法》第234條等(故意傷害罪)。如果其中有黨政權力機關的工作人員參與其中,甚至是主謀,《刑法》第238條中還有加重懲處的規(guī)定;還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八)項“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的規(guī)定,對“打記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起行政訴訟。有的記者要求按照《刑法》第277條(妨害公務罪)來懲處,這說明記者的腦子里還把自己視為擁有“權力”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而不是社會職業(yè)的一種。記者不是公務員,這一點在采訪時要意識到,采訪是你的工作,不是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而是人民賦予的服務于他們獲知需要的一種延伸的公民的權利。
從目前采訪違法事件的情況看,我們的記者或采取正面突破的方法,或采用偷拍偷錄的方法。前者有可能遭遇被打,后者不受法律保護,無形中也在傳播非法治的觀念。側面采訪和迂回采訪應是這種情形下的主要采訪方式,但是現在我們記者很少在這方面表現出自己的才干,采訪技巧太缺乏了。記者的采訪是嚴肅的工作,不宜為了滿足公眾的集體偷窺欲和引起轟動效應而隨意偷拍偷錄。努力學習采訪技巧,是解決這類問題的途徑之一。有些記者采訪不到新聞,常怪對方不配合,毫無慚愧之感;而偵察人員如果偵察不到情報而說敵人太狡猾,一定會被同行恥笑的。相形之下,就能看出現在記者的職業(yè)意識是薄弱的,仍潛存著“權力”意識。
記者的采訪權是公民言論自由權的延伸,這個觀念應深入到記者的意識中,以便擺正自己在社會中的位置。同時,我們也要呼吁保護記者,就像呼吁保障普通人的人身安全一樣,也要保障記者采訪時的人身安全。對打記者的主謀和兇手的懲處不力和不及時,是當前的一個普遍的問題。如果說另制定一個輿論監(jiān)督法就能解決問題,我也會贊同制定一個這樣的法律或法規(guī);如果不可能出現奇跡,那么,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已經覆蓋了這類問題,需要解決的是執(zhí)法不利或無人執(zhí)法的問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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